简介:自从西雅图事件在1999年底爆发以来,国际学界就贸易自由化与人权保护关系展开多起且前后长达十年之久的跨国且跨学科论战。该论战不仅表明经济全球化之争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而且预示全球贸易自由化已来到一个十字路口。不过,在多边贸易体制晚近转型的主流叙事即“从政治到法律”的语境下,论争双方都只把贸易与人权论战定格为一种“制度关系”之争而不去发掘相关制度转型背后内在知识结构的重构,既无法准确理解贸易与人权关系的性质,又没有合理定位人权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应有功能,因而未能给两者关系指明出路。即便如此,这场论战给拥有世界第一大贸易与人口规模的我国以深刻启示:全面认识贸易自由化对人权保护的影响并重新定位人权在当代社会中的基本功能十分必要。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已在稳定而有效地运行,而且也已具有比较全面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是,对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目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特点、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对中国经济立法(包括地方性经济立法的)影响等等,似乎还存在某些表述和认识上的不足。本文拟从世界经济、国际经济法和中国立法体制等角度对这些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有助于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而有效的管理。笔者认为,那种认为自贸区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应当在自贸区实行独立的行政法治,在自贸区建立独立的司法审判机关等观点不仅缺乏理性与科学依据,而且对自贸区的法制建设和成功运行是不利的。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开篇到结束,在深化改革的各个领域都体现了继承与发展、变与不变的辩证思维。如何把握这种辩证关系,应该以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作为理论依据。把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与其具体环节、具体制度区别开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给我国改革开放哪些是应该改的,哪些是不能改的.提供了理论依据。改革开放30多年,两种改革观的争论从未停息过,争论始终离不开对国有经济针锋相对的不同认识。这说明国有经济关系到社会主义制度的存废。否定国有经济也就不可能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丧失了公有经济的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制度将不复存在,更谈不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继续前进。
简介:世界贸易组织主导的全球贸易谈判徘徊不前导致各国纷纷寻求自由贸易协定,这也使得学术界对自由贸易协定的关注有增无减。关于自由贸易协定究竟是全球贸易体系的“垫脚石”还是“绊脚石”的争论并没有确切的答案。区域权力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过,无论区域内是否存在霸权国,制度的理性设计却是一个运行良好的自由贸易区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而观念认同在推动自由贸易协定的达成上发挥的作用却不易衡量。国家在追求自由贸易协定时主要是出于经济、政治和安全利益的考虑,而当国家“黑箱”被打开的时候,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国内利益集团则会影响政策制定过程,以及政策的最终结果。
简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律变动调整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方式实施的。假若授权合法,那么,“暂时停止实施”法律在国家特定区域的效力无疑属于法律的修改,而作为全国人大常设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暂时停止实施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效力的。然而,这种授权模式值得商榷:《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种情形都是在国家立法机关未制定为法律的条件下的授权。然而,关于外商投资的情况我国是由法律规制的,这就是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与《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权的情形是不一致的,法无授权不得逾越。在这种情形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无权授权的。当《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有关外商投资成立、分立或期限延续等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改革开放的现实发生冲突而无法正确适用法律时,国务院或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依照《立法法》第四节关于法律解释的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然后依照法律解释的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案。这应当是法制变革的最优选择。
简介:以2002年签署的《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为标志,中国与东盟合作发展经历了“黄金十年”。2013年,李克强总理在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提出“2+7合作框架”,提出打造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同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访问东盟国家期间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等合作倡议。这一系列晕大战略构想既符合中国一东盟共同发展的愿望,也为中国-东盟关系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双方的战略伙伴关系增加了新的契合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