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是中国财政预算正当性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预算法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并体现财政预算的正当性。财政预算实际执行时对法定预算的偏离,就是执行人对财政预算正当性的违反。目前中国的财政预算在收入的组织、增长的速度与方式、财政支出的结构与重点、对经济的调节与收入的分配,以及预算的结构与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动摇了财政预算的正当性基础。反思财政预算的正当性,有利于全面落实预算法定的原则,规范预算的收入与支出,纠正财政职能的越位与缺位,强化财政的公共职能和经济调节职能,提高公民的财税幸福指数,维护经济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真正实现财政"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的正当性目标。
简介:资源性资产的稀缺性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要求改革当前的行政定价模式并构建市场化定价机制,以形成有效价格信号。需要强调,构建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绝不只是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单轨式推进,它是一项系统性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具体而言,构建资源性资产的市场化定价机制,要求着眼于价格体系重构和竞价流程优化改进。在价格体系重构方面,要实行”完全成本”定价方式,把资源性资产的原生态价值、劳动消耗价值和生态补偿价值充分凸显出来。在竞价流程优化改进方面,既要完善竞价环节,落实以资产评价价值为基础并充分实现生态补偿的公平竞价机制;还要强调竞价方式的差别化和适用性,根据不同竞价环境、不同竞价对象,选择不同的竞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