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
21 个结果
  • 简介:对于受托责任的含义,目前主要有报告观、行为观和综合观三种观点。从受托责任产生的根源——委托代理关系的内涵来说,对委托人负责、履行好委托人所托付的任务,是受托责任的核心要求。从历史发展来说,无论是早期的受托责任关系还是现代公司制下的受托责任关系,行为责任都是更为本质的东西,报告责任只不过是行为责任的必然延伸。而法律上的诚信义务也更为侧重于受托人行为上的责任。因此,综合观更符合受托责任的原意,也就是说,受托责任包括行为和报告两方面的责任,其中,行为责任是里,报告责任为表。

  • 标签: 受托责任 委托代理 诚信义务 行为责任 报告责任
  • 简介: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或多或少地伴随着风险。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风险社会风险的实质是人本身的风险,因为人是风险的制造者。但同时,由于风险的前因后果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从而使责任的承担者很难或无法得到确认。这就导致了对风险后果负责的只能是“一般化的人”,而“一般化的人”往往意味着风险后果的无人负责,这也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

  • 标签: 伦理风险 责任伦理 实践活动 社会风险 线性关系 前因后果
  • 简介:历代学者多用"获麟绝笔""获麟乃书"指向"西狩获麟"及《春秋》文本的结束,指出孔子书写《春秋》与"麟"的关系。《春秋穀梁传》未曾出现关于"绝笔""始书"等有关书写的词汇,但范宁以降的《穀梁》家多以"文成麟至"诠释《穀梁》"西狩获麟"义,然而这种诠释并不能从《穀梁》传文体系中获得依据。就传文而言,其要点在于诠释"麟"而不是"获麟",其目的在于论证"麟"之于"中国"的意义,用"不使麟不恒有于中国"诠释"麟"之于"中国"的象征与永恒。传文虽然没有提及孔子及其书写,但从《穀梁》的诠释中,仍可以看出孔子撰写《春秋》之所以在"西狩获麟"搁笔,饱含孔子对中国文化与未来的期许与守望。

  • 标签: 《春秋穀梁传》 西狩获麟 中国 孔子
  • 简介:以前学界运用以西释中法来研究中国哲学,已得出了很多有意义的成果。不过,这种方法的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为了挺立中国哲学的主体性,为了让她在世界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以中评西”更值得我们关注。

  • 标签: 中国哲学研究 以西释中 世界文明 主体性
  • 简介:日本侵华战争的责任不能仅归咎于少数统治者,普通民众对战争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二战时期,日本社会各界都投入拥护支持战争的浪潮之中,掀起了“举国战争狂热”。传统国民性是日本掀起全民战争狂热的重要原因。浓重的狭隘民族主义是近代日本民族的基本特征,他们中的多数人曾虔诚地投入了侵略战争,并把自己的命运与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才使得在整个战争期间乃至战后,没有多少人对自己的错误思想、行为做出反省,这也是日本总不能对这场战争有彻底的正确认识的民众根源。

  • 标签: 战争责任 日本国民 国民性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学界出现的一大学术景观,就是“中”“西”“马”这三大思想学术传统的对话。时至今日,各方学者都作出了相当的努力,且已产生积极的效果。在现代社会,思想多元化及其良性互动,既是社会合理分化和开放的表现,又是它得以保持生机和活力的关键所在。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大陆已跨人现代性大门,尚未完成的社会转型也将由于“全球化”与“地方性”的相互转化这一新的时代趋势,被赋予更加丰富的内涵,并将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使中华文化的复兴与人类文明秩序的重构高度地关联起来。为了顺应并实现这一客观要求,我们就要大力开发和调动各种思想学术资源,特别是促进“中”“西”“马”这三大学术传统的交流对话,在理论上推陈出新。这里要辨析和解答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中”“西”“马”的对话何以可能?

  • 标签: 交流对话 “马” “西” “中” 现实要求 未来前景
  • 简介:当代传媒的伦理现状并不乐观,因人文关怀缺位而导致的冷血新闻频现,因采访不够全面导致的公正报道失衡,因激情战胜理智而导致的煽情主义泛滥,因专业素养欠缺而导致的新闻报道失实,因一味迎合受众而导致的舆论引导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承担。肇始于西方传播理论界的社会责任理论强调新闻自由要附有社会责任义务,而我国社会主义新闻职业道德也强调媒体应承担舆论引导的职责,因此,媒体应当从培育“媒体人格”做起,塑造一个有社会责任的媒体形象。

  • 标签: 媒体伦理 社会责任 媒体人格
  • 简介:本文从界定举证责任分配出发,探讨了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架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西方关于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同学说的历史生成、哲学基础及实践价值。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途径;(1)基本理8念转换;(2)相关立法完善;(3)司法制度变革。

  • 标签: 大陆法系 举证责任分配 英美法系 确定性 创造性 民事诉讼
  • 简介:曾参思想以道德规范为主,核心是孝,实质是重视伦理,重视做人的责任。他认为人生责任多,处处时时有责任责任是相互的;人的责任有先后、高低之分,家庭责任是首要的、基本的,社会行政责任是次要的。人们在尽到家庭责任以后,应自觉主动地承担并终生坚持不懈地履行对他人以至于天下人的责任;人们为尽到人生责任,必须加强自身修养,并提出了“省身”、“战战”、“慎独”等修身方法。

  • 标签: 曾参 责任
  • 简介:发展大公司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需要,它虽然是一种企业行为,市场行为,但在我国现阶段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扶持和促进。本文试就我国如何推行大公司战略等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一、发展大公司是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迫切要求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大公司在激烈...

  • 标签: 国际大公司 多角化经营 大企业 积极稳妥 企业兼并 东南亚金融危机
  • 简介: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兴起,许多企业开始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以提升品牌吸引力,获得消费者认可和喜爱。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考察企业责任形象对消费者响应的影响机制。研究表明,企业责任形象能够积极影响消费者响应,而且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长期关系方面。消费者企业认同是影响企业责任形象与消费者响应关系的重要中介变量。本文既丰富了从消费者角度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文献,又为企业运用社会责任战略获得消费者积极响应的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 标签: 企业社会责任 消费者响应 消费者企业认同
  • 简介:责己与责人是儒家用以处理己他关系或人我关系的重要伦理规范。儒家阐释了作为道德活动的责任伦理主体指向——责己和责人,从特定维度丰富了儒家的责任伦理学和角色伦理学。历代儒家既讲责人又讲责己,但更重视责己;同时,儒家并不否定责人,而是主张敢于责君、敢于劝谏,提出了以责成人之道的思想范式。儒家凸显责己,彰显了重责己轻责人的价值导向。

  • 标签: 儒家 责任 自己 他人
  • 简介:经世思潮在晚清兴起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不能爱屋及乌,忽视其负面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张之洞从“经世致用”到“中体西用”文化观的发展变化后认为,经世思想具有双重性,既蕴含着走向近代化的可能,有利于西学在中国的传播;又承纳着卫护封建道统的本然,严守“中学为体”,成为中国近代化的障碍。

  • 标签: 经世致用 中体西用 近代化儒学
  • 简介: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全球化之影响的加大,日益在我国凸现出来。本文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化问题进行了阐述,并重点考察了其中存在的、与法律及法治原则相关的问题。文章从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问题的启示出发,对如何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实现法律调整机制的转型,进而确立社会运行的法治原则进行了讨论。

  • 标签: 企业社会责任 法律调整 转型 法治
  • 简介: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已经被广为接受,实务中也多有应用。然而,综观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进程,IPO公司盈余预测自愿性披露甚为缺乏。本文就这一现象展开分析,发现新兴资本市场与成熟资本市场相比,在新股发行制度、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竞争强度、信息的供求结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从而形成了盈利预测自愿性披露的外部约束机制差异。本文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发现外部约束机制与IPO盈利预测显著负相关,且统治了其它因素对盈利预测的影响。IPO公司根据盈利预测制度变革和监管规定不断做出权衡和反应,是影响盈利预测行为的首要因素。本文的政策意义在于,无论是政策制定者、监管方还是学术研究人员,在借鉴和应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理论时,不能脱离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法律监管的实情,否则难免南辕北辙。

  • 标签: 盈利预测 自愿性披露 外部约束机制
  • 简介:风险是当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源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引发的一系列对未来的不确定、未知的后果和影响。这种风险本质上是人为的风险,其对未来影响的严重性超出了以往思想家们最大的想象空间并挑战着传统的伦理学观念,因而呼唤着全新的理论应答。所谓风险伦理就是在现代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背景下,当代人针对自身决策行为给予未来人造成的可能的负面后果的一种伦理应对,它是一种思考未来和考量前景的道德理论。

  • 标签: 风险本质 伦理学 责任原则 科技时代 现代科学技术 想象空间
  • 简介:目前绝大部分上市公司中,非流通的国有股比重过大,影响了公司经营绩效.无论从控制权转移还是主张机构法人控股,国有股的非流通性致使效果甚微.对于成熟市场而言,控制权的收购和接管有利于股权结构优化,促进公司治理,国有股的非流通性使之难以实现.本文将从治理结构的各个层面上来谈国有股非流通性的影响.

  • 标签: 国有股 非流通性 治理结构 影响
  • 简介:"两高"出台的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司法解释,将明星代言假药、劣药的行为纳入刑事法规制范围。基于正当性和合理性两方面的考虑,对代言行为科处刑罚确有必要。代言行为作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的帮助犯,应具有帮助的故意与帮助的行为,还要以正犯成立犯罪为前提。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代言行为人的"明知"及"宣传行为",对其处罚宜以财产刑为主、自由刑为辅。

  • 标签: 代言行为 共同犯罪 帮助犯 明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