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首次规定了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的免责规则。该规则包括四个构成要件,即救助人出于自愿实施救助行为、受助人处于紧急状态、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救助人的救助行为与受助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当解释为仅限于救助人存在一般过失,若救助人存在重大过失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救助人重大过失可以类型化为因救助不当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责任与违反先行行为所产生的救助义务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在救助人因其重大过失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新的损害,则与原侵权人各自承担单独侵权责任,若救助人造成的是受助人损害的扩大,
简介:摘要目的观察研究不同紧急避孕救助方法的临床实施效果。方法择取我中心及顺德区10个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所接诊的300例无保护性生活或避孕失败且使用紧急避孕药、放置宫内节育器要求紧急避孕的健康育龄女性,随机将其分为三组,其中I组(53例)实施米非司酮避孕、II组(182例)实施左炔诺酮避孕、III组(65例)实施宫内节育器避孕,观察三组间有效避孕率。结果三组对象避孕有效率分别为98.11%、98.35%、100%,组间数据比对,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在对下次月经影响方面,三组均较为轻微,对比不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米非司酮、左炔诺酮、宫内节育器三种紧急避孕措施均具有安全、有效、便捷等特点,临床可根据对象实际需求合理选择紧急避孕措施。
简介:《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紧急救助中救助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容易滋生借机故意损害被救助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存在不合理之处.应由受助者证明救助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其损害超过必要限度从而对救助者进行一定的苛责.救助者因救助而遭受的损失在“必要损失”范围内得以救济,在损害赔偿上区分有无侵害人情形不同对待,若仍不足时由国家进行孙偿,辅以社会救助,以使救助者损害最大程度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