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胎儿权利的规定仅在继承法中有所规定,在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中都有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条款.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未出生胎儿作为被法律遗忘的弱势群体,有必要重新确认其在民法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就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定位、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权利范围以及未出生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实务有所裨益并作引玉之砖.
简介:“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否能用刑法来规制,学者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刑法不得已原则基于刑法最后性,逻辑上刑法调整对象为公民个人基本人权与全体公民基本人权之间的冲突关系。刑事立法将某种行为纳入犯罪应当审慎,只能是为全体公民基本人权而迫不得已牺牲公民个人基本人权。基于刑法不得已原则,“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不宜成为犯罪。
论未出生胎儿的民事法律保护问题
再议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以刑法不得已原则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