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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编辑同志:今年3月8日,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胡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并于当日将刑事判决书送达胡某,同时送达了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但看守所没有将其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没有提到被判缓刑的被告人是否应立即释放的问题。请问:一审法院对被羁押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应在何时释放被告人?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张建初张建初同志:缓刑判决是一种有罪判决,表明被告人已构成犯罪,负有刑事责任、应受到刑罚处罚,只是附条件地暂缓执行其刑罚。缓刑期间,罪犯须在其居住地接受考察。考察过程中,罪犯要受到一定的人身自由限制,即要按照缓刑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的批准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缓刑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则要被撤销缓刑,在监管场所执行原判刑罚。至于在押的被告人被一审法院判处宣告缓刑的应何时释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作了具体规...

  • 标签: 宣告缓刑 应释放 缓刑被告人
  • 简介:<正>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已十年多了,但对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押犯罪分子何时释放的问题,至今未能得到统一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法人员对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理解不一:一些人认为,一审宣判后,就应当立即释放;另一部分人坚持,判决和裁定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笔者从多年监所检察体会,认为立即释放在押缓刑罪犯是适宜的,它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不需等同。其理由有:

  • 标签: 刑事诉讼法 法律效力 释放 缓刑考验 在押犯 我国刑法
  • 简介:<正>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标签: 新罪 有期徒刑 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 前罪 执行刑罚
  • 简介:缓刑是一种考验刑,是指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条件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 标签: 缓刑 执行缓刑制度 犯罪动机 犯罪次数 考验期间 审判效率
  • 简介:我曾想过当和尚,羡慕和尚可以住进幽然清静的寺庙里去。但对佛学不甚了了,又自知受不住佛门的种种戒律,想一想也就作罢。何况出家为僧的手续也不知如何办理,估计不会比出国留学容易。那时我正度着最惶茫潦倒的时光。插队回来双腿残废了,摇着轮椅去四处求职很像是无聊之徒的一场恶作剧,令一切正规单位的招工人员退避三舍。幸得一家街道小作坊不嫌弃,这才有一份口粮钱可挣。小作坊总共三间低矮歪斜的老屋,八九个老太太之外,

  • 标签: 无声宣告
  • 简介: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规定一个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使犯罪分子不脱离家庭和所在单位,在缓刑期间内,如果被判刑的犯罪分子不再犯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缓刑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属于刑罚的一种执行制度。其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又在一

  • 标签: 犯罪分子 原判刑罚 缓刑期 考验期 执行刑罚 犯罪情节
  • 简介:英美法系国家缓刑制度起源于英美两国,该项制度的诞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缓刑的雏形出现;第二阶段,正式的缓刑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第三阶段,成文的缓刑法产生.大陆法系国家的缓刑制度首创于比利时.我国的现代缓刑制度则是法律移植的结果.

  • 标签: 缓刑 起源
  • 简介:缓刑制度因其轻缓性,开放性的特点适应了刑罚缓和化,社会化和非刑罚化的改革与发展的趋势,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所采纳。本文将在考察缓刑制度的超源,分析缓刑制度的优越性的基础上,通过与缓刑制度发达国家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的比较,对我国大陆刑法中缓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与设想。

  • 标签: 优越性 适用制度 执行制度 完善
  • 简介:<正>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上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

  • 标签: 成年人犯罪 免除处罚 财产刑 自由刑 刑罚方式 暂缓判决
  • 简介: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

  • 标签: 中宣告 制度中 婚姻关系问题
  • 简介: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不断深入,如何在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的同时,通过温和的教育方式、宣传手段,消除犯罪者对社会的抵触情绪,主动放弃继续再犯罪的意愿,使之融入于社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者适用缓刑的几率越来越高。但是,同时也逐渐暴露出我国缓刑制度的一些问题。笔者借本文谈一谈对我国缓刑制度的一些看法。

  • 标签: 缓刑 制度
  • 简介: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了三个撤销缓刑的条件,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缓刑制度即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但我国刑法又规定适用战时缓刑的罪犯主观条件是在战争状态下

  • 标签: 制度比较 比较研究 缓刑制度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表明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改造教育犯罪分子成为新人。

  • 标签: 缓刑宣告 犯罪分子 危害社会 我国刑法 有期徒刑 缓刑制度
  • 简介:使其中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对社区中少年缓刑犯的跟踪考察工作,对少年缓刑犯的矫治不可能孤立进行,社区将成为少年缓刑犯最理想的矫治场所

  • 标签: 少年缓刑 扩大适用 浅谈缓刑
  • 简介:建立我国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白洁*无效婚姻,即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它是一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

  • 标签: 无效婚姻 违法婚姻 婚姻无效 婚姻登记机关 宣告制度 当事人
  • 简介:就有6名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又犯罪,  2、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管教育,以消除缓刑犯再犯罪的社会诱因

  • 标签: 再犯罪 原因对策 期间再
  • 简介:<正>70年代以来,苏联刑事立法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侧面,就是制定了一些新的缓刑制度,即判处剥夺自由、宣告缓刑并强制被判刑人劳动和延缓执行判决,并修改和完善了原有的缓刑。这两种新的缓刑制度与原有的缓刑同时并存、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相辅相成,从而使苏联对中等危害程度以下的犯罪作出反应时有较大的选择余地。现分而述之。

  • 标签: 执行判决 刑事立法 考验期 缓刑制度 互相配合 犯罪人
  • 简介: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  犯罪情节是适用缓刑的基本因素,犯罪情节较轻是宣告缓刑的适中条件

  • 标签: 缓刑适用 适用之我见
  • 简介:这不是在编故事,也不是在说八卦,而是一个刊登在近期《中国新闻周刊》上的真实案件——涉案人叫梁伟强,原是广东省从化市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2008年因征地受贿十五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但这一判决对他的政治影响仅是官降半级,由原来的主任降为副主任。七年后,即2015年1月,梁伟强再次被推上被告席。

  • 标签: 梁伟 中国新闻周刊 经济发展 副主任 南方电网 任原
  • 简介:摘要本文对中美缓刑制度的类型、适用、考察以及执行等制度规定进行比较,试图找出中美两国之间的缓刑制度差异,在比较优劣的基础上,进而取长补短,实现各种优秀法律制度的文明互鉴。

  • 标签: 缓刑制度 类型 适用 考察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