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防御性悲观防御性悲观是一种预测消极后果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的心理策略。这样不仅可以未雨绸缪,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还可以适应困难环境。
简介:一日,数友闲聊,谈及鄙人自封的“乌龙茶座法学家”,便有人提到“铁观音”。一君不知其为茶叶,问道:“你们说的‘铁观音’在什么地方?我特信观音菩萨。”众人见其憨态,皆大笑,并称其为“茶盲”。我解释道:“‘铁观音’是一种极好的乌龙茶,产于福建安溪。”他又问“那为什么叫‘铁观音’?”我答曰:“第一,据说创制这种茶叶的人笃信佛教,每日清晨都要将一杯清茶奉献于观音菩萨的像前;第二,这种茶叶的外形沉重似铁,美如观音,遂得名。”那人连称惭愧,自认“茶盲”。
简介:北京市昌平区帕纳溪谷别墅区的葫芦河河畔。有一座形似童话里小木屋般的建筑:灰色屋顶,实木墙身。绿色窗棂,虽然没有门牌说明,不过它却有一个动听的名字——“绿房子”。
简介:盲道作为无障碍设施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的是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针对盲道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盲道发展至今出现的问题,对相关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本文本着让盲人能够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初衷,对无障碍设施中的盲道及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简介:我与父亲都是检察官,如今,父亲即将退休之际,我也从检四年了。母亲曾经问我对“女承父业”有什么感想?我说“父亲是穿过橄榄绿检察服的老一代检察官,我则是穿着深蓝色检察服的新一代检察官,从橄榄绿到检察蓝,两代人间传承的是一份对检察事业孜孜以求的执着与深情”。
简介:每当我看到那些人被强暴、谋杀、虐待和毁灭,我都明白在某个地方有某个人将继续伤害别人,他可能坐在什么地方回味自己的所作所为,仔细品尝它,并在细细把玩中获取快感。他是真实的人,在某个地方等待着,他的冲动会一次次地增强,任何时候我都无法预知将发生什么事情,但我确信:除非有人去阻止他,否则他会再次杀人,一次又一次地杀戮下去。
简介:民法典要回应环境问题已成为一种颇有影响的观念,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有所体现。但民法典如何进行含摄环保理念的制度创新,创新至何种程度才既不失民法传统本色,又彰显这一古老学科和制度的生命力,则是一个需要认真探析的问题。为此,本刊特约三位专家就此撰文,探讨绿色民法典的相关问题。
简介:目的探索一种犯罪现场上潜血印痕新型显现技术;方法利用溴甲酚绿、溴甲酚蓝、四丁基碘化铵与酒精溶液作为新型潜血印痕显现液,研究该技术显现潜血印痕的效果,并与国内外最常用的四甲基联苯胺显现技术进行交叉比较;结果新型溴甲酚绿和溴甲酚蓝酒精显现液对稀释浓度到为1/1000的潜血印痕的极其敏感,显现出的手印纹线清晰连贯、反差明显,无颜色背景,且能够有效增强四甲基联苯胺处理后潜血印痕;结论新型潜血印痕显现技术反应灵敏、反差明显,能作为四甲基联苯胺的后处理试剂,若得到推广应用,将能够有效提高犯罪现场上潜血印痕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
简介: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均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
简介:<正>问:您认为制定我国民事证据法的基本思路与目标是什么?答:为了使我国民事诉讼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进一步推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对制定我国民事证据法的必要性已经取得了共识。但是,恕我直言,对制定什么样的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与市
简介:<正>1995年催生WTO是继20世纪40年代后期国际组织蓬勃发展以来多边化领域中一项最为引人注目的成就。~①在WTO成立15周年之际,WTO总干事曾指出:"……人们把它看做和平解决国际政治和经济关系其他领域纠纷的榜样。一旦案件进了WTO的大门,所有的政治实力炫耀和豪言壮语都将被抛弃"。~②尽管获得的荣誉众多,WTO多边体
简介:中外合资企业股权变更引发股权继受等民事法律关系和股权变更审批等行政法律关系,它们是同一事实或者同一事实构成所引发的两类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各自不同性质的法律规则处理。因股权变更或者侵权引发的股权确权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通过民事程序和方法解决。从法律关系角度考察,对合资企业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尽管股权变更行为未经行政实质性审批,可能使得相关股权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无效,但后者不会因此而改变民事性质,更不会因此变成行政法律关系而适用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加以处理。
盲辞
“茶盲”与“法盲”
黄小山和他的“绿房子”
无障碍设施盲道的现状及设想
橄榄绿 检察蓝 两代情
绿链道上的系列强奸案
认真透析《绿色民法典草案》中的“绿”
溴甲酚绿与溴甲酚蓝显现液显现潜血印痕的比较
君信创业公司诉绿谷伟业公司等出资合同纠纷案
证据制度与现代民事诉讼机制——访中国政法大学白绿铉教授
论绿屋会议的改革趋势——WTO决策机制中的“埃俄罗斯之风”与“忒弥斯之秤”
同一事实引发的不同性质法律关系须区分处理——回应高菲对“香港绿谷公司案”有关民事裁判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