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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确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在原先“商业三者险”基础上的改进。但两者在设置目的、发生机制、归责原则以及操作管理模式等方面均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目前保险公司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颁布之前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具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一般法律属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程序、归责原则、责任限额等问题仍须进行正确地理解与适用。

  • 标签: 第三者责任 强制保险 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