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对仲裁案件执行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作出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其确定管辖的连接点只有两个,一是被执行人住所地,二是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属于公法性质的法律规范,法律没有赋予权利即属禁止。虽然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禁止当事人协商执行管辖法院,但对当事人就执行案件管辖权的选择限定于上述两个连接点之间,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向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民事诉讼法有关应诉管辖的规定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因此,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或通过不提管辖异议、放弃管辖异议等默认方式自行确定向无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的,不予支持。
简介:中央提出西部开发的战略决策,对西部来说,无疑是一种机遇,同时也是一种挑战。但由于长期以来各种因素的影响,西部还没有形成一个让人满意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既包括基础设施等硬环境,也包括政策、法制等软环境。只有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才能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和国内东部地区的资金放心地投入西部,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健康有序进行。良好的法制环境,需要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的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培育与维护。在这一过程中,作为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大量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与法官的积极配合,对于促进案件的妥善处理、化解纠纷,促进西部大开发软环境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