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定了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该法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性质、赔偿数额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对操纵市场民事责任规定比较简单,仅要求行为人赔偿投资者损失,而对内幕交易行为则并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对操纵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否定,日本更多地依赖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此外,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还规定,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交易业者违反说明义务或适合性原则,从事了欺诈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时,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我国在将来修改《证券法》或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时,可以借鉴日本法中的经验,完善我国金融商品交易欺诈民事责任制度。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简介:2004年5月16~18日,第17届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ICCA)国际仲裁大会将在北京召开,本届会议题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新视野和展望”。会议主要讨论的议题是:有关中国的仲裁和调解;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