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少城市雾霾蔽日,空气质量连续处于“污染”的范围值内,给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空气污染不是一个新问题,早在1273年,英国伦敦就因为居民燃煤引起了严重的烟尘污染,而通过了第一个空气污染法。但在1952年仍然发生了毒雾事件,烟雾笼罩伦敦连续达5天,能见度下降到5米。据记载,发生烟雾这一周,伦敦死亡人数比平时多了4千人。空气传播的污染不但对人的健康造成危害,长期来讲,还会整体环境带来危害,如淡水酸化、森林退化、农作物生长等。在1956年,英国通过“清洁空气法案”,从此建立了城市中的污染控制区制度。由于措施得当,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其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烟尘均呈稳步下降趋势,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如何借鉴国外已有的治理经验,是我国控制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有效途径,也是国家审计机关在今后一段时间内需要高度关注的事项。
简介: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