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基于对企业本质和所有权归属的理解差异,西方学术界出现了两种学说,即股东价值观和利益相关者社会观,并由此派生出了两种相应的治理机制:委托一代理理论和社会共同治理。一般来说,利益相关者社会观反映了企业的协作本质,但长期以来在资本及其所有者具有非常强势地位的情况下,集中体现资本权力的股东价值观得到了承认和流行;不过,由于单向的委托-代理治理无法抑制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股东至上主义”在实践中也对企业治理和效率带来了深重的混乱和危害。因此,随着人们对企业本质的理解深入以及企业组织的权力分散,利益相关者社会观逐渐得到承认和流行,并出现了相应的代理人监督代理人以及社会共同治理学说。[著者文摘]
简介: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把委托—代理关系视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存在,把委托—代理治理视为社会经济关系的基本治理机制,它要求:设计合理的合同激励经理或员工为股东利益服务,并以法律手段给予股东恰当的权利,赋予董事会监管经理的信托责任。但是,这种治理模式在实际应用中却会遇到很大的局限:1.在现实中纯粹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往往是找不到的;2.委托—代理单向治理的效果取决于监督权的完善程度和法理基础;3.委托—代理机制隐含着"委托人会自动履行其承诺"的前提是不现实的;4.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实践中应用也不像理论阐述的那样普遍。特别地,委托—代理治理机制在理论思维上也存在重大缺陷:它将两个行为主体割裂开来,而没有考虑到双方的整体性,忽视了作为协作系统构成要素地位的平等性,从而无法真正地增进企业组织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