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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建议】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实行法律监督。【理由】检察建议和抗诉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的具体方式,不应规定于原则性条文中,而应规定于细则中。1.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范围过宽,诉讼不仅是法院的活动也是当事人的活动,检察院不能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的权限不能超过当事人的权限。在程序设置上,能够监督法院的只有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声明不服,而不服的只能是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拟将民事审判活动改为民事裁判。2.监督的具体方式不适合在原则性规定中出现。可以放在再审程序中。结论:监督对象为法院,不宜用民事诉讼;应当为事后监督;检查建议和抗诉不应规定在原则性条文中。

  • 标签: 民事审判 再审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 法律监督 程序设置 民事检察监督
  • 简介:<正>要简要地向大家介绍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的历史,我感到有些困难。有关在中国进行的教学活动、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的设立以及此后的运行细节,还有在中国开展的诸多进一步的讨论和相关工作,我做了大量的笔记,也记下了详细的日记。不过,在这里,我无法将这期间大约1000页的记录作详细

  • 标签: 法学研究所 南京大学 哥廷根 教学活动 经济法研究 语音实验室
  • 简介:<正>我们认为《〈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体系结构,基本上是比较合理的,现就《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建议:维持原条文,不修改。修改理由:关于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实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在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曾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应当实现当事人的处分和国家干预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涉及国家、社会重大利益的民事案件,国家应当进行干预。人民检察院就是代表国家进行干预的机关,它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因此,主张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人民检察院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参与民事诉讼,那么,它就具有双重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它处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草案》 法律监督 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 申请执行人
  • 简介:<正>北京大学法学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于1988年3月成立。沈宗灵教授为首任所长。1992年4月,本所在多方赞助下在北京大学举办了国际比较法会议。这是我国在比较法学预域中召开的第一次国际会议,十几位外国比较法学家专程赴会。沈宗灵教授退休后,由朱苏力教授担任所长,张骐副教授担任执行所长。自2000年9月起,该所开始

  • 标签: 法社会学 北京大学 国际比较法 法学院 比较法学 国际会议
  • 简介:考察台湾法务部调查局鉴识科学处、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鉴识中心和法务部法医研究三个台湾地区著名的司法鉴定机构,发现这些机构仪器设备一流,司法鉴定技术和质量管理经验比较先进,同时体现出相当高的工作效率。他们以专业、品质、效率、服务增强社会公信力;司法鉴定分工明确,重点突出,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反映了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以及管理的严谨性和有效性。考察团对台湾地区司法鉴定的考察访问,达到了了解情况,交流经验,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的目的,为今后两岸司法鉴定领域进一步的交流合作打开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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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尊敬的杨副校长!尊敬的Casper-Hehne副校长!尊敬的联邦教育和科技部(BMBF)代表梅茨格先生!尊敬的下萨克森州科学文化部代表Jungeblodt先生!亲爱的同事们!女士们、先生们:1989年10月1日哥廷根大学和南京大学共同成立的中德法学研究,当时名为中德经济法研究,开始履行它的使命。2014年10月1日我们有幸能够回首这25年来双方在法学领域、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的成功合作。事实上,早在30年前我们两所大学就开始了合作。自1984年起两所大学

  • 标签: 南京大学 法学研究所 哥廷根 下萨克森 经济法研究 副校长
  • 简介:尊敬的Metzger先生、尊敬的Birk博士、尊敬的Thimm先生;尊敬的Casper-Hehne副校长、尊敬的杨忠副校长;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亲爱的同事们、同学们: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南京大学一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向来自五湖四海的新老朋友表示热烈欢迎,向参与建立和建设中德法学研究的机构和人士表示衷心感谢!感谢哥廷根大学和南京大学、感谢两校的法学院,感谢在座和不在座的每一位关心和参与研究建设和发展的两校和两校法学院的历任领

  • 标签: 南京大学 法学研究所 哥廷根 副校长 校法 科学研究项目
  • 简介:<正>尊敬的冯·费古拉校长、马灿荣大使、海顿总领事、约尔齐希部长,各位嘉宾、老师们、同学们:大家上午好!今天是哥廷根大学和南京大学开展校际合作25周年暨中德法学研究成立20周年隆重庆典的大喜日子。首先,请允许我代表南京大学对各位贵宾的

  • 标签: 南京大学 法学研究所 哥廷根 校际合作 约尔 法学博士学位
  • 简介:<正>尊敬的施密特·约尔齐希前部长、尊敬的马灿荣前大使,尊敬的冯·费古拉校长、尊敬的陈骏校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同志们、朋友们:法学学科自始就是南京大学一哥廷根大学合作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师

  • 标签: 法学研究所 法学学科 哥廷根 南京大学 约尔 法律专业人才
  • 简介:“末位淘汰”这一旨在通过竞争淘汰来发挥人的极限能力的制度,曾被视为给很多企业带来无限活力的法宝之一。然而这项制度却违反了公平原则,遭到了法律的否定。针对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社会法研究副所长金英杰副教授。

  • 标签: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所 社会法 副教授 所长 治本
  • 简介:<正>尊敬的施托尔教授,尊敬的方小敏教授,尊敬的中国客人,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我衷心地祝贺中德法学研究成立20周年,也向你们转达联邦司法部部长萨宾娜·洛伊特伊赛尔—施纳亨贝尔格女士的问候和祝福。

  • 标签: 法学研究所 哥廷根 亨贝尔 南京大学 司法部部长 法治国家
  • 简介:<正>尊敬的张异宾副校长、姜峰公使、冯·费古拉校长、李友根院长,亲爱的中德同仁、中国同学,女士们、先生们:时值南京大学一哥廷根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成立20周年庆典之际,我对各位表示诚挚的欢迎!今天,能有这么多嘉宾出席,我感到非常荣幸,并特别要

  • 标签: 法学研究所 哥廷根 南京大学 副校长 德国法律 中国法学
  • 简介:<正>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我谨代表哥廷根大学衷心欢迎各位的到来,共同庆祝中德法学研究成立20周年。欢迎南京大学张异宾副校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李友根院长,以及中国驻德国大使馆参赞姜峰博士。同样,欢迎我的同事中德法学研究德方所长克

  • 标签: 法学研究所 南京大学 哥廷根 使馆参赞 副校长 生机蓬勃
  • 简介:<正>尊敬的冯·费古拉校长、卡斯帕一汉娜副校长,尊敬的姜峰参赞,尊敬的女士们、先生们,亲爱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这些年我多次来德国,每一次来,都是心怀感激,主要因为德国近现代以来的众多文学家、音乐家和思想大师长期影响着我的学术研究,甚至是整个精神

  • 标签: 法学研究所 哥廷根 南京大学 汉娜 学术研究 副校长
  • 简介:产品质量纠纷案件适用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关系到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内容,关系到最大程度地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但反过来也涉及到加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以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提起诉讼,法院也以此作出裁判,但本案的性质却值得研讨,笔者认为,对此主要应从产品质量问题的程度是缺陷还是一般的瑕疵,侵害的利益是受害人的固有利益还是履行利益或可得利益两方面加以分析。

  • 标签: 殷根华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