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简介: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于2001年2月28日第二十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1984年9月20日经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于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展,药品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通过修订药品管理法予以调整与规范。从整体上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基本保留了原法律框架,将原第七章'特殊管理的药品'内容并入'药品管理'章,将原第八章名称'药品商标和广告的管理'变更为'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章节由十一章减为十章。
简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简介: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保障中医事业发展,发挥中医在社会卫生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据我国传统医药学理论、技术、方法开展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以及教育、科技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中医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医事业,必须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依靠中医药人员,吸收和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继承发扬中医药学的特色和优势,为人民健康服务。第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工作的领导,实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的政策,将中医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农村中医工作的扶持与指导制度,向农村推广简便实用的中医新技术、新疗法。第五条省中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中医工作。主要职责是:
简介:为切实、有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与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等配套文件,保证申报、评审和审批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公开公正,卫生部特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审批管理程序》首先规定了审批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各类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予以受理,并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布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进行论证、评审、审核、申报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