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399件滥伐林木案件的统计与分析表明,滥伐林木犯罪高峰期的出现可能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集体林权改革有关;滥伐林木的行为多发生在林业资源丰富且经济水平比较低下的西南地区省份;滥伐林木案件犯罪人多为农民和村委会,文化程度主要是初中以下,多为自然人犯罪;犯罪动机主要是谋利和为了集体利益;犯罪行为形态多是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各地法院对滥伐林木数量鉴定主体和鉴定标准的不统一性引发了对案件定性不准和被告人上诉的问题;犯罪后果中刑罚措施偏轻,缓刑适用率高,对罚金各地自由裁量权大,非刑罚措施适用较少;各地法院对由该类案件造成的生态损失关注较少。
简介:摘要:2020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新《森林法》中关于林木采伐许可的规定做出了新的调整,主要体现在对林地定义范围的调整,以及对滥伐林木罪林木采伐数量、范围、伐木行为等方面的规定。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关于采伐许可的规定中林地概念发生变化,使得《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与新《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间的关系变为统属关系,适用范围变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编制用于林业发展规划的“林地”。新《森林法》的正式实施也使得滥伐林木罪刑事辩护的要点发生了变化。本文基于新《森林法》全新的法律框架及对林木采伐许可范围的规定,探讨滥伐林木罪的形式辩护重难点及辩护律师依法辩护工作的要点,旨在为滥伐林木案件刑事辩护提供一些参考思路。
简介:在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关系上,通说认为是法条竞合关系,但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陷入困境。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罪.林木应当是符合自然资源之物,而自然资源与侵犯财产类犯罪中的生活领域的财产是有区分的.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并非法条竞舍关系.两者在适用上有明确的界限。林木的属性决定了盗伐林木的行为是适用盗伐林木罪还是盗窃罪的关键。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是自然资源.必须符合不得任意砍伐买卖之属性,即林木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不得处分或者法律限制其处分。倘若行为人盗伐的林木是所有者或者经营、管理者可以自由处分之物.林木就属于公私财物。不再符合盗伐林木罪中的“林木”,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