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5
96 个结果
  • 简介:虽然法律史学界已经在古代是否存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基本达成共识,关于古代地方立法的研究也越来越多,但是目前的研究尚不够深入细致,没有进一步挖掘古代地方立法的背后蕴含的经济、文化、社会因素。清代的地方立法数量众多,立法技术成熟完善。笔者将选取清代地方制定颁布的禁毁戏剧法律为研究对象,尝试揭示清代地方立法的特点,并深入分析文化意蕴。

  • 标签: 地方立法 人存政举 法律多元 清代
  • 简介:清代民事诉讼中,官吏、生监、老幼废疾及妇女为原、被告时非用抱告呈诉官府不予受理是各地通行的惯例。抱告一般为原、被告的亲属或雇工。抱告一般代原、被告呈递诉状,有时亦代原、被告赴公堂对审。抱告制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在"无讼"理想追求下对讼争现实作出的制度安排,与今天的诉讼代理制度虽在形式上颇为相似,却不可同日而语。

  • 标签: 清代 抱告 诉讼代理
  • 简介:南部县一些宗族长老,甚至要求本族惹上纠纷的人不得事先将纠纷诉讼至衙门,而必须经由宗族及乡里组织先事调处,调处不成,才能告到衙门

  • 标签: 打官司 代县 乡里组织 南部县 纠纷 诉讼
  • 简介:在形式上,清代刑案审理严格依法进行,但"情理"因素在"刑案"审理中仍发挥着一定作用。"情"、"理"、"法"三者所代表的不同"情理价值"往往成为审判者作出最终裁决的重要依据。审判者在努力调和三者关系的同时,也往往习惯于先由情理出发对刑罚作出预期,再向律例寻求相关法条作为依据。

  • 标签: 刑案 情理价值 罪坐所由
  • 简介:清代在司法成案之外,还有大量的行政成案。行政成案是在具体的行政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案。从中央各部院到地方各级衙门都存有大量行政成案,这些成案对处理相关行政事务具有规范作用,在清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中央各部院积累的行政成案是则例编纂的基本渊源,是清代行政立法的基础。中央各部院的行政成案数量繁冗,成案之间多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在具体的适用中出现了书吏玩法牟利的现象,极大地影响了正常的行政过程。针对这一情况,清廷在加强修纂则例的同时,也不断完善行政成案的清理制度。

  • 标签: 行政成案 司法成案 则例 部院 书吏
  • 简介:清代民事契约存在着无义务人亲笔签名及义务人不保存契约两个缺陷。这是由清代民众的文化水平低下、民事诉讼无时效限制、民事活动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及当事人减少交易成本等要素导致的。民事契约的缺陷给诉讼时认定契约主张事实带来了一定的困惑。清代司法官员对此已有一定的认识,并且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手段,但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

  • 标签: 民事契约 缺陷 伪证 两难
  • 简介:本书的出发点是这样一个问题:在何种程度上,新近开放的法律案件可以印证清代国家对它自己法律制度的表达?譬如,清代法庭是不是真的很少审理民事纠纷?好人是不是不打官司,而法律诉讼的增多只是由于奸诈之徒和邪恶的衙门胥吏的无中生有,挑唆渔利?再譬如,县官是不是偏向道德训诫而非法律条文,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他是

  • 标签: 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 清代法律 民事纠纷 民事审判 民法制度
  • 简介:清代文检定案一例李雪峰清乾隆二十三年,广西梧州县西门外枥木桥有个人叫余阿吕,写诉状控告仆人丘以诚背叛并殴打主人。当时的梧州司马李文在是个清官,处理政事很有才能,接到诉状后就当面询问余阿吕,余声称丘以诚于康熙五十九年卖身给其父做仆人,父亲去世后,因家境...

  • 标签: 文检 听雨轩 刑讯逼供 契约 检察院 东明县
  • 简介:以"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和"南陵县档案"中的诉状为主要考察对象,本文对清代诉状制作的实际过程进行细致的分析。清代实行宫代书制度的本意,是为了在诉状制作过程中排除第三人的介入,但实际上,19世纪中国的诉状,很多是由那些靠读写能力糊口的下层识字阶层所制作。其中"(官代书)制作"一类诉状往往只占全部诉状的少数,而大部分诉状是由起诉人或某个有读写能力之辈事先以某种形式写成。这些诉状中往往使用定型化的表述和模式化的情节,显得虚构、夸张甚至危言耸听,而"讼师秘本"则提供了如何进行虚构和夸张的范例。地方官们由于频繁地接触到此类风格的诉状,习以为常,因此几乎都不必对混入其中的虚构性内容感到过于厌烦。

  • 标签: 诉状 代书 讼师 讼师秘本 清代司法
  • 简介:帝制中国虽然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律例却又允许男人纳妾。这主要因为帝制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也就是说,允许纳妾主要是出于承嗣的考量。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就存在了妻妾关系,妻妾的地位差异,妻妾地位的转化等问题。但是,另外,承嗣也可能也只是一个社会原因,历史原因,从更深的文化层次来说,纳妾就不仅仅是承嗣的原因了,而是一个包括文化、历史、心理、经济等因素的复杂性的产物,尤其是一个男人时代的不可避免的产物。本文主要结合《儒林外史》所反映的妻妾的有关事实,试图来透视

  • 标签: 儒林外史 清代 妻妾 关系
  • 简介:王志强《清代国家法:多元差异与集权统一》一书,在集权统一的政治架构下,分析了清代国家法体系的内部多元形态.该书首先选取清代条例中的地区性特别法和以省例为代表的地方法规这两个切入点,讨论国家法文本上的统一与差异;无论是中央制定的地区性特别法,还是地方制定的省例,都呈现出国家与社会、中央与地方之间微妙的互动与相对性.继而通过国家对于民间习俗的态度、运用律例的方法以及成案的效力与作用,考察国家法实践中的统一与差异.清代国家法的多元结构,也体现于部院则例、民族条例和地方政府发布的规范性告示.成案的法律效力具有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刑部官员援引成案的动机可能是策略性而非制度性的.

  • 标签: 国家法 多元 统一 观察视角
  • 简介:<正>监守自盗,汉代即有记载。[1]唐律之后,"监守自盗"的概念基本定型,相关规定也愈加规范。在《大清律例》中,监守自盗是六赃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罚最重,故独居一等"[2]。中国古代以"刑"为中心构建刑律罪刑体系,并先后形成了以肉刑为中心的"旧五刑"体系和以劳役自由刑为中心的"新五刑"体系。在监守自盗律罪刑体系中,刑罚居于中心地位,是监守自盗罪研究较为核心的组成部分。

  • 标签: 刑罚体系 新五刑 《大清律例》 乾隆时期 斩监候 自由刑
  • 简介:清雍正年间的"科道合一",是我国古代监察法制发展史上继"台谏合一"后的又一次重要变革。这一改制,使得六科给事中转隶都察院,并于客观事实上造成了我国古代监察法制中谏议制度的终结。通过对比"科道合一"前后六科给事中的权责变化,以历史辩证法为分析进路,认为"科道合一"在巩固皇权和稳定国家政权、实现监察机构和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实效;然而,皇权专制下的"科道合一"更是加深了皇帝专权的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清中后期的官场腐败。

  • 标签: “科道合一” 监察法制 六科给事中 都察院
  • 简介:不承认疑罪结案并且不允许适用刑讯是清代疑罪处理的原则,而立法上承认某些特殊案件可以按疑罪处理及实践中适用刑讯则是疑罪处理原则的例外。疑罪处理的原则与例外体现了清代立法者注重案件真实、仁政、司法效率、生命等价值,而司法者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导致清代疑罪处理的司法实践与立法相脱节。

  • 标签: 疑罪处理 原则 例外 法律价值
  • 简介:为服膺于政治统治和帝国治理的需要,死刑法需要对复仇观念进行体系化更新,实现同等复仇的国家主体化和政治等价化。随着儒家体系全方位覆盖国家治理领域,作为儒家化法律典型代表的清代死刑法.无论在司法判例还是在法律文本上,都积极回应并支持了差序格局对复仇观念的体系化更新要求,实现了身份差等化,维护仁礼纲常和差序格局。

  • 标签: 死刑法 复仇 儒家 差序格局 身份差等化
  • 简介:"违制律"是中国古代律典中的一款较为特殊的法条。它具有两种法律功能,其本源功能是维护君主的命令得到遵循和执行,其延展功能则是指它具有广泛涵摄性的概括功能。在清朝,"违制律"因其笼统性和灵活性而被广泛应用到对国家和社会的统治中。"违制律"之所以能从一款维护皇权的法律规则演化为一款具有概括性功能的法律规则,其背后离不开皇权的推动。"违制律"概括性功能的取得是通过谕令诏旨的法制化和遵循"先制"两种方式实现的。通过在谕令诏旨中频繁使用和不断立法的方式赋予并扩大"违制律"的涵括功能,反映出统治者将之视为一种统治工具。而"违制律"赋予皇帝和官员们对一些案件定罪量刑时的随意性和不可预期性则更体现了中国古代的法治特性是一种人治指引下的法治。

  • 标签: 违制律 概括性禁律 功能转变
  • 简介:“遵用状式”是清代县衙维护地方诉讼秩序的一项基本规定,然而,在诉讼实践中,由于涉讼者贫穷、受衙役撞索、制度改变等因素,“违式”呈状的现象时有发生。既然有制度规定,州县官对“违式”词状当以驳回为要,而事实上牧民之官却多受理此状。两造的违式递呈与县官的准理违式状,究其实质是两者基于地方法规与社会现实的一种博弈。违式递呈展现了清代州县诉讼实态的多重面相,州县官对违式状的不同处理则反映了他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理讼观。

  • 标签: 遵用状式 违式 诉讼秩序 理讼观
  • 简介:作为雅俗文化交融的产物,竹枝词可以成为研究法律文化的素材。清代竹枝词即对民间社会好讼或健讼的风气、乡民争讼的原因和技巧、衙役视诉讼为利薮的现象以及诉讼的危害进行了生动的刻画。其关注的法律问题的焦点,乃是帝国衙门的贪污腐败与乡野民众的诉讼风气。这两个问题构成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基本问题,其中体现出来的思想和感情,也代表了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观点。

  • 标签: 竹枝词 雅俗 清代 法律文化 法律心态 法律意识
  • 简介:文义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的基本解释方法。在中国古代的法制领域内,罪与刑也有其法定主义的一面,故也要求在司法的过程当中应尽量对法律进行文义解释,以最终保证统治者的意志准确地、切实地实行,其法律的最终目的顺利实现。本文以清代为例分析其司法过程中的文义解释。

  • 标签: 具体案件 清代刑事司法 文义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