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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与其他法律相比,刑法更加强调自身的确定性;然而,即便是最强调确定性的刑法,也不能总是以维护自身的确定性为由,全然无视变化的需要。从实质正义的要求出发,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同样也是实现刑法自身目的所不可或缺的方法原则。因此,在刑法的制度实践中,灵活性的机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始终都是存在的。灵活性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克服法律在寻求自身确定性过程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使法律适用的结果更加符合正义要求。但是,基于对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视,刑法的制度设计在总体上是以确定性来限制灵活性的,确定性虽然不是绝对的价值,但它一定是优先性的价值,因此,灵活性最终不能拆毁确定性。

  • 标签: 刑法之确定性 刑法之灵活性 法治 罪刑法定
  • 简介:刑罚基本特性涵盖了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刑罚确定性为刑罚灵活性划定了权力边界,刑罚灵活性在发挥作用的同时,应受到刑罚确定性的制约;刑罚灵活性又是对刑罚确定性的有益补充,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和修复刑罚本身固有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刑罚立法上和刑事司法上的“真空”。刑罚确定性与刑罚灵活性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紧张关系,刑罚适应性命题的提出正是为了消解和克服这种紧张关系。刑罚适应性命题在法律逻辑与法律思维上强调一种体系化思考,更加注重对刑罚实践中具体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并以此积极回应刑罚实践理性的各种价值诉求。

  • 标签: 刑罚基本特性 刑罚确定性 刑罚灵活性 刑罚适应性
  • 简介:风险社会下的刑事立法活性化主要表现为犯罪化以及处罚的早期化、重刑化,而刑法的谦抑性又主要表现为补充性、经济性、宽容性等内容。因此有学者认为刑法的活性化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使得刑事立法的活性化遇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其根源在于对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理解不充分以及解释不当。刑法谦抑性的内容应体现合理性与合目的性,坚持谦抑的法益保护原则,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补充解释,使得刑事立法的活性化与刑法的谦抑性相协调,从而使得刑法能够更好地发挥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目的。

  • 标签: 风险刑法 活性化 谦抑性 合目的性
  • 简介:作为清代基层政权的州县,究竟是一种单纯的行政隶属性的他律存在抑或是一种自律的自主性存在,是一个尚需重新审视的问题。有大量的理论性研究说明,社会的理想主义图景与社会实践的冲突或某种紧张,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与发展阶段,甚至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控制方案及其实践之中。有相当多的材料能够证明,这样的理论性研究的结论并不完全是基于想象或逻辑推论。既有的清代问题研究大致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画面: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是政权的唯一主人,其下的万民(包括所有的臣僚,甚至宗室成员)都是供其驭使的奴才。

  • 标签: 州县 南部县 理论性研究 社会实践 档案 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