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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德国的法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和其他公务员一样受到法院行政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但职务监督只能针对法官的外部行为,而不能干预审判行为本身,且行政上级只能采取警告的惩戒措施.法官有不当行为损害司法公正、从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承担不同形式的法律责任,其中惩戒责任是法官违反审判职务行为需承担的主要后果,故对法官的责任追究一般称之为“法官惩戒”.对法官的惩戒机关包括主管部门(联邦和各州司法部)和法院(联邦和各州的职务法庭).职务法庭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法院法的规定.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罚款、降低薪金、降级、解除公务员关系、降低退休金和剥夺退休金.惩戒措施适用时效制度,且不得对同一行为重复惩戒.惩戒事由包括司法职务内的不当行为和司法职务外的不当行为.针对惩戒措施和裁判,当事法官可以提起复议、撤销之诉、上诉和再审等救济措施.

  • 标签: 司法责任 惩戒法 法官法 德国法
  • 简介:英美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它们的合同法非常发达,形成了一套体系完整、内容丰富且独具特色的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英美国家借助于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优越的贸易地位,其某些合同规则在国际经贸舞台上占据了主导地位,它们的许多特有概念和制度如根本违约,与其违约制度等,也广为其他国家地区,以及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国际立法所采纳。

  • 标签: 比较法研究 制度研究 合同解除 力作 普通法系国家 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