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受到儒家民族观的深远影响。儒家民族观具有华夷有别、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和因俗而治等内容。儒家认为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儒家民族观,其发展变化与适应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文明相一致。历代王朝制定治边政策时,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用夏变夷",一是"因俗而治",其目的均为实现儒家倡导的"王者无外""华夷一体"的大一统。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坚持"有教无类",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历代统治者制定针对汉地与四周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制时,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民族观的思想内涵。
简介:<正>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这一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写下了辉煌的一页。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发展及其特点(一)民族区域自治的形成及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从我国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出发,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融洽地结合起来,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使少数民族人民真正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自治问题,在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从抗战到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是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初步形成的阶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确定了我国建立单一制的人民共和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将其载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历次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并从195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民族区域自治。从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逐步发展起来的“左”倾错误,对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产生了冲击。至“文革时期”民族区域自治遭到严重破坏。民族区域自治理论也遭到践踏和否定。党的
简介:我国民族院校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培养各类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人才的使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培养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养的重要渠道,对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民族法制观念和民族法律法规知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族院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应重视、加强民族法制教育,充分发挥该课程的民族法制教育功能,将其作为加强和改进民族院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大学生学习、掌握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制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