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院本文将通过对提起诉讼的不同形式以及同一诉讼的不同结案方式来详细探讨提起诉讼对诉讼时效的影响,以期对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简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举证不仅推动案件事实的查明,且在无法发现案件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可依据已经发现的法律真实进行价值判断,不至于使纠纷悬而未决。我国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几经变革,其中蕴含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亦数次经受优先排序的考验。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65条集中规定了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对之前的当事人举证时限相关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至今新《民事诉讼法》实践已经一年有余,如何对修正后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进行价值平衡以及对其中蕴舍的公正与效率价值进行取舍,同时新《民事诉讼法》第65条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应如何具体应对,这些都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简介:<正>时间:2014年6月22日地点:北京国际关系学院学术交流中心第一会议室记录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曹云吉主持人(蒲一苇教授):各位,我们现在开始吧。我先按照名单顺序介绍一下与会的成员。由于大家相互之间都比较熟悉,就不做隆重介绍了。我说一下名字,大家相互示意一下,相互认识一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小冬、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蒲一苇(也就是我)、华北电力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学棉、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吴泽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翔、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林剑锋、国际关系学院副教授许可、北京化工大
简介:当事人向法庭真实陈述事实的本来面貌,使案件事实回归尚未发生诉讼之前的状态,这既符合国人对法律的一种朴素情感的需求,也有利于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促进法官及时啼理案件并作出公正裁判;否则不仅拖延诉讼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甚至可能导致法院的误判和司法秩序的混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大量存在,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进行规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各国虚假陈述规制制度虽有不同,但均是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有鉴于此,在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已法定化但还尚未规则化、虚假陈述惩罚性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引,适用并完善现有规则对虚假陈述进行规制。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