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简介: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简介:近年来,社会保险事业快速发展,基金收支规模迅速增大。据统计,2004年末,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近5500亿元,基金收支总量超过1万亿元。随着社保基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基金管理主体增加,基金管理环节增多,由于法规不健全,管理措施不配套,防范工作不到位,各种欺诈现象不断出现,骗术林林总总,让人触目惊心。逃避缴费义务、骗取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等问题时有发生。如:在缴费方面,瞒报缴费工资基数和人数、隐瞒职工身份,少缴、漏缴保险费。在养老保险方面,隐瞒真实情况,提前退休;隐瞒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冒领养老金。在医疗保险方面,冒名就诊、住院,伪造、变造医疗病例、处方、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等,骗取医疗保险金;定点医院虚开住院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凭证或挂床住院,虚记住院费用,以住院为名,变造、伪造住院凭证,套取医保统筹基金。在失业保险方面,隐瞒再就业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在工伤保险方面,通过提高工伤评定等级,多领工伤保险待遇等等。2003年6月,我们在九省市对五个险种的欺诈情况进行调研基础上进行了汇总,征收环节的欺诈行为有11种,支付环节的欺诈行为有2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