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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台湾地区少年犯罪事件的处理,主要是以《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本法)为依据,主政者与执法者必须体认立法精神所在,方能善用职权准确执行各个条文。为此,本文拟参酌立法者的本意,并借鉴现代少年法制的福利理念,在主观的理想上,从三个方面重新解读检视本法的立法精神。在贯彻保护优先原則方面,为贯彻保护优先原則,首次将旧法中的“管训事件”与“管训处分”修正为“保护事件”与“保护处分”。在落实专业处理的方针方面,《少年事件处理法》将少年法庭改为少年法院,且为凸显其专业法院的设计,在组织、人员配置及职务分工上,都可以看出其谋求少年福利的用心。在调整少年成长环境并矫治其性格方面,少年保护政策应为社会安全制度的一环,对于处于危机状态中的少年,法律机制在调整其成长环境之抉择上,首先应从善用少年福利资源着手,以家庭为服务单位,强化家庭的保护与教养责任。对于已造成危害的少年,公权力的介入应兼具司法、教育与福利机制的机能,对于少年的处罚应以培养其责任心并令其弥补错失为目的,对于少年的处遇则以强化其自律性及自主性,以提升其环境适应力及改造力为目标。

  • 标签: 少年事件 未成年人保护 少年法院 保护优先原则 最佳利益原则
  • 简介:就未成年人轻罪案件而言,非刑罚化处理的价值主要体现为有利于减少未成年被告人回归社会的障碍,有利于在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及有利于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感召力等方面。当然,未成年人轻罪案件适用非刑罚化应当具备犯罪事实清楚,侵犯被害人个人法益,对公共利益损害较小,犯罪时的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较小,教育、矫正环境适宜,以及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等要件。对于未成年被告人轻罪案件的审理,应采用“先定性再和解”的审理框架,在明确未成年被告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重罪轻的基础上,再决定要否和解,如何和解。

  • 标签: 未成年人 轻罪 非刑罚化 刑事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