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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文通过对“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关概念的辨析,通过探讨这一提法的本意,引用者的目的以及受束的理解,笔者将“法律效果”界定为法律本身对法律行为合法的评判,将“社会效果”界定为社会各阶层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对法律及其实施的合理性评判,认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载体不应该只是法院的司法行为,而包括普遍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实现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整个社会走向真正法治,趋向和谐的漫长过程,不是某一个机构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因此,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是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每个公民的共同任务。法院将其作为自身独自完成的目标是其角色定位的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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