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传统的主流观点认为春秋“郑铸刑书、晋铸刑鼎”是中国最早公布成文法之举措,笔者认为,这种传统观点是渊承于几位光宗大师杨鸿烈、陈顾远、霍同祖对此问题的论断,下面几段材料即是有力的佐证。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写道:“在传昭公六年三月,郑铸刑书,……油此可知子产是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陈顾远在《中国法制史》中称:“法律之公布始自郑刑书、晋刑鼎。”在《中国法制史概要》一书里,陈先生再次宣传:“盖春秋以前,有法而无典也。……其最初公布成文法典者,为郑子产铸刑书、晋赵敏铸刑鼎。”至于杨鸿烈、陈顾远等人又是凭借何种理论根基作出有关“郑刑书、晋刑鼎”的结论,笔者认为与清末改制促使的西
简介:侵权法具有积极的伦理功能,致力于完善人性使人具有更多的美德。对侵权法危机进行伦理诊断,意在为侵权法搭建一条人性回归之途。我国侵权法在思考入的伦理问题时只注重人的平等性和抽象化而忽视了人的多层次与多维度,在类型化的过程中隐去了人的不同身份和角色差异,从而忽略入基于身份和角色而产生的伦理责任。损害赔偿的物化趋势亦在人的生存性与尊严性之间制造了一种紧张与撕扯关系,过错的客观化则使得支撑行为背后的主观动机和目的不再具有侵权法上的意义,进而导致侵权法疏于关注人的内心感受,忘却了对责任心与正义感的救济。侵权法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划定人们之间自由的边界,实现其制度建构与解释适用的伦理回归。
简介: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兼有准物质与准主体的双重法律属性,应当受到特殊的尊重与保护。精子供体、卵子供体、体外早期人类胚胎(体外受精卵)的夫妇分别是精子、卵子及受精卵的所有权人,拥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包括处分权。IVF医疗机构和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供体之间就精卵及胚胎的保存行为是保管合同关系,IVF医疗机构不享有对精子卵子及早期人类胚胎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转让给其他不孕夫妇的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捐献,而非买卖行为。当夫妻拒绝或怠于对剩余胚胎的处分达成合意并通知医疗机构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在法定期限内为当事人夫妻保存剩余胚胎;但超过法定期限的,医疗机构有权根据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行使处分权。供体事前签署的处分体外早期人类胚胎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拘束力,除非有显失公平可撤销的情形。我国立法机关应专门制定一部《早期人类胚胎法》。
简介:本文分析了现代性观念、现代法治以及两者在当下中国语境中的相互关系。本文认为,现代性观念是存在问题的,它遮蔽了社会历史变化的相当重要的复杂性、多样性,容易使人们对社会的建设方案出现片面的、直线的、纯粹的理解,容易使人们对社会建设方案的“他者”要素视而不见。尽管“现代法治”作为观念在当下中国是极具积极意义的,而且,对法治现代化的总体建设方案大加批评也是徒劳无益的,但是,在“现代性观念”操纵下的“现代法治”观念,依然需要我们对之作出某些“诊断式”的分析说明。“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合谋”关系,对此应该保持必要的警惕。对“现代性观念”和“现代法治”进行诊断式的分析,并不是反对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当下语境中的推进,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分析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在中国有益健康的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