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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以一起中英提单管辖冲突案件为例,分析中英两国法院对同一提单管辖条款效力不同认定的原因及各自取得管辖权的不同依据,指出它们是形成提单管辖冲突的表面原因并揭示提单管辖冲突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最后指出,提单管辖冲突的协调必须依靠国际和国内两个途径。虽然国际层面的协调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受国际公约适用范围的限制,各国国内层面管辖冲突协调机制的完善仍具有有益的补充作用。

  • 标签: 提单管辖条款 提单管辖权 提单管辖冲突
  • 简介:从合意性和合法性两方面阐述认定提单管辖权条款效力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分析对等原则就提单管辖权条款的影响情形、适用标准和适用理由,认为互惠原则不应影响该条款的适用,依法推导出提单管辖权条款对包括货物保险人在内的债权受让人具有约束力的结论,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另行规定提单管辖权条款的非排他性或者设定严格的适用条件,以维护中国外贸进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

  • 标签: 提单 管辖权条款 排他性 对等 互惠 债权转让
  • 简介:职能管辖冲突主要包括单一冲突与复合冲突。单一冲突,是指立案管辖交叉冲突,本来应由某机关立案管辖的案件却由另一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包括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管辖冲突、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冲突。复合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安司法机关对一人所犯数罪具有交叉管辖权。另外,管辖冲突还会带来附随问题,如羁押期限的计算和强制措施的变更。

  • 标签: 职能管辖 单一冲突 复合冲突
  • 简介:协议管辖,是国际上普遍承认和接受的一种管辖。特别是在涉外经济纠纷中,很多国家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在跨国破产纠纷中,这种以协议方式来管辖法院的情况却不多见。本文试图分析协议管辖的优越性,欲探讨协议管辖原则在解决跨国破产管辖权问题上的可行性。关键词协议管辖;跨国破产;管辖冲突中图分类号D916.3文献标识码A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它是指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何国法院来管辖。协议管辖,是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冲突的一种有效方法。它对于管辖冲突解决的高效性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协议管辖由当事人选定管辖法院,将原本隐含的管辖冲突危险事先化解,提前预防了管辖冲突的产生。其次,协议管辖可以避免因各国纷繁的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而导致无从选择法院起诉或者被迫去某地法院应诉的情况产生。第三,协议管辖,表面上选择了管辖法院,实际在一定程度上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因为准据法的确定往往依靠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因此当事人可以大致得出纠纷解决的直接结果。正是由于上述优势的存在,协议管辖被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立法或者实践所认可。但是国家在保障这种体现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管辖原则的同时,也施加了一定的限制,基本上要满足以下几方面的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才能够被承认。(1)协议选择的法院只限于第一审法院。(2)协议管辖只限于财产权的请求,排除人的身份、能力事项。(3)所选择的法院应与案件有实际联系。(4)协议管辖的案件非一国专属管辖范畴。(5)当事人选择法院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笔者认为,跨国破产案件很大程度上是关涉“涉外财产权益”,因此此类纠纷应当属于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范围,那么就不应该排除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虽然在我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并没有遇到当事人选择法院处理破产纠纷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说明协议管辖原则不能适用于跨国破产案件。对于跨国破产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否可以适用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美国的司法实践给予我们启示。以Commodore案为例,原告Commodore按照巴哈马破产法的规定属于无担保债权人,他在美国纽约破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哈马债务人返还欺诈性转移的财产。被告要求驳回原告Commodore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巴哈马法院管辖,因而纽约破产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同纽约破产法院比,巴哈马最高法院为更合适的管辖法院,因为债务人是在巴哈马注册,且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在美国有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同美国有关的因素。但对于被告的观点,即纽约法院应受借款合同中关于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的观点,纽约破产法院认为,应尊重国际合同中自由协商的法院选择条款的效力。但一个有关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诉讼是基于财产被欺诈性或优先地转让的事实而引起,这些问题涉及破产法院核心的管辖问题。如果诉讼涉及破产的一些核心程序问题,债务人和破产受托人都不受合同中法院选择条款的约束。我们可以从此案中看出,在跨国破产领域,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的作法,还是有一定保留的。在此案中,纽约法院放弃其管辖的理由首先在于债务人的利益中心没有在美国,案件与美国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其次才考虑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管辖协议。同时也表明了美国法院对于管辖协议约束范围的态度,即不是所有的破产事项都由协议法院管辖,一国法院有权区分“核心问题”和“非核心问题”,对于“非核心问题”,允许协议管辖;对于“核心问题”,协议管辖条款无效,也就是不允许协议管辖。虽然协议管辖原则在跨国破产问题上作用的局限性,但是它的积极性也是有目共睹的首先,在管辖冲突尤为激烈的跨国破产领域,如果双方事先就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在债务人破产实际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不再会在管辖权问题上纠缠不清,大大节约各方的诉讼成本和提高法院审判效率。双方可以直接切入到纠纷的核心问题中,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其次,双方当事人提前选择好管辖法院,可以避免当事人在破产时出现挑选法院的现象。跨国破产的主体一般是大型的跨国公司,资产遍布世界各国,一旦发生破产,很多国家的法院都会具有行使管辖的资格,当事人也就会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是相背离的,因此重复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再次,在破产问题上协议管辖不仅确定了受理破产申请的管辖法院,而且还间接地预示了将会适用的准据法,这有利于当事人判断自己的诉讼结果,增加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在管辖权问题上达成协议,说明当事人均认可该法院在解决纠纷问题上的公正性和对当事人双方利益保护的平等性,那么法院判决后双方的异议度也会大大降低。最后,协议管辖将有利于破产判决在其他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时,首先考量的因素就包括作出判决的法院是否具备合适的管辖权。而协议管辖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来为这种管辖的正当性做了强有力的支撑,因此,得到承认与执行绝非难事。鉴于以上的分析,笔者建议在今后我国关于跨国破产管辖权制度的构建中中引入协议管辖原则,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然,这种承认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应该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规定和做法加以一定限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限制本身还是应该有一定的度,不能简单以法院地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来随意否决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使此项原则形同虚设。李双元先生曾说“是否承认协议管辖和在多大的范围内承认协议管辖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否开明和便利诉讼的标准之一。”笔者认为协议管辖在跨国破产管辖权确定的可行性还是值得积极探讨的。参考文献1ArnoldM.Quittner,IntroductiontoOverviewofUnitedStateCross-BorderInsolvencyIssues,载《第二十二届世界法律大会文集》2李先波.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协调,法学研究,2000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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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该规定违反涉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的规定,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第二、如果第三国法院仅仅被当事人选择而与争议无其它实际联系

  • 标签: 中管辖权 实际联系 提单中
  • 简介:普遍性管辖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豁免,豁免权的存在也不意味着绝对不受惩罚。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还不能超越当今国际社会以众多主权国家平等共存为特征的基本结构,行使普遍性管辖权只能在当事人国籍国明示放弃豁免的条件下才能实施管辖。在否定普遍性管辖原则优越外交豁免规则的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实践中被追究反人类罪、灭绝种族罪和战争罪等严重国际罪行的往往又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等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对于这类有能力掀起并达到破坏世界和平和安全,严重危害人类的主权代表者决不能姑息放纵。在国际强行法犯罪中,被害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属于第一序位的自然权利,为了匡扶正义,必须贯彻有罪必罚原则,有罪不罚是国际正义的天敌,是暴虐世界的瘟神。今天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体系与安理会行使《宪章》第7章职权的有机联系为国际社会打击严重的国际罪行提供了一条法治的惩治途径。

  • 标签: 普遍性管辖 豁免权 国际刑事法院
  • 简介:国际私法上的立法管辖权和司法管辖权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冲突的实质其实就是立法管辖冲突冲突法的目标就是要解决立法管辖冲突,解决冲突不意味着要消除冲突。解决立法管辖冲突的实质就是改变管辖根据,其中最理想的方式就是国际统一立法,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因此,国家单方面限制法律的效力范围是可行办法。

  • 标签: 立法管辖权 司法管辖权 域外效力 法律冲突
  • 简介:在我们处理海事纠纷的实践中,常常会碰到一个十分棘手但又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当提单条款与租约条款发生冲突时,应执行哪个合同。提单条款与租约条款的冲突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提单声言并入某些租约条款;另一种情况是依据租约签发的提单与租约的规定不一致。例如,提单上已有法院管辖条款,租约中又有仲裁条款,到底哪个合同的条款优先?提单上的并入租约

  • 标签: 单条款 海事纠纷 租船人 合同义务 并入条款 期租
  • 简介:港澳管辖权内地诉讼案件民事规定法院冲突香港内容摘要,一、内地和香港处理涉两地民事诉讼管辖冲突的规定(一),内地法院行使涉港澳民事诉讼管辖权参照涉外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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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海峡两岸存在的民事管辖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两岸在民事经济等方面的交流.目前两岸对于民事管辖冲突的处理方式,还不尽合理.解决海峡两岸民事管辖冲突的路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来建设:第一阶段,两岸各自制定更为合理的单边冲突规范;第二阶段,两岸通过民间或者官方的渠道,共同制定解决管辖冲突的双边规范;第三阶段,在统一的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民事程序法.

  • 标签: 民事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 民事程序法 冲突规范 海峡两岸 统一
  • 简介: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冲突现象日渐突出,基于其现状和成因,可引入法律关系本座说、最密切联系说进行研究,建立和完善解决地域管辖冲突的协商制度、指定管辖制度、法律监督制度。

  • 标签: 刑事案件地域管辖权 冲突 成因 法理基础
  • 简介:A地公民甲在B地做生意期间,被当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达48小时,在甲向当地公安机关交现金5万元,并打下1万元的欠条后才被放回。甲向A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B地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并返还其被扣的现金。A法院依法向B地公安机关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B地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应属B地法院管辖,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 标签: 被告 举证期限 管辖异议 审判权 听证程序 《行政诉讼法》
  • 简介: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网络刑事犯罪问题已成为刑事案件中多发的一种类型,因网络自身的特殊属性,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时常出现跨地区甚至跨国界的情形,如何确定一国、跨国之间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进而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是一个值得探讨分析的问题。本文从分析网络犯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对现有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协调方法,这对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无疑是必要的。

  • 标签: 网络犯罪 刑事管辖权 管辖冲突 协调
  • 简介:[关键词] 职能管辖 不予受理 退案 非法证据[摘 要] 本文着重对法院认为提起公诉案件需要变更管辖而不予受理所依据的理由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剖析,这些都决定了不可能绝对分明地按照职能管辖的规定来处理案件,如果检察机关以管辖变更后的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 标签: 不予受理 冲突情况下 受理剖析
  • 简介:跨国保护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催生的产物。在知识产权事项上各国对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的固守耽误了跨国合作的步伐。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引起各国管辖权的现实冲突。知识产权持有人的国籍国、原始权利取得国与侵权行为地所在国发生的管辖冲突,需要从国家主权意志的协调、国际公约的实施机制、国内立法、法院管辖权的主动克制等多个层次予以协调。

  • 标签: 知识产权 跨国保护 管辖权 冲突 协调
  • 简介:则我国法院可以对同一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我国法院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  一、涉外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 

  • 标签: 冲突问题 国际私法涉外 涉外离婚
  • 简介:提单是海运贸易中的重要单据,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提单欺诈活动的泛滥,提单制度的改革成为必然趋势.本文着重分析了几种常见的提单欺诈形式,并针对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完善提单制度的思路.

  • 标签: 提单欺诈 担保 海运单 电子提单
  • 简介:摘要随着国际民事交往的频繁和经济的发展,国际民事诉讼争议日益增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由于各国国内不同的涉外民事诉讼法律而经常出现管辖冲突的情况,本文在归纳了国际民事案件有关管辖冲突的类型以及一些国家比较典型解决的方法,又总结了中国在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管辖冲突时的做法以及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 标签: 管辖权 平行诉讼 不方便法院原则
  • 简介:随着因特网的蓬勃发展,其全球性和管理分散性的特征正在使传统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理论正面临着挑战。美国在因特网时代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给解决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提供了借鉴,但它的准国际私法性质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各国只有在立足于其现有国内法的基础上加强沟通,通过管辖权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来规范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才是惟一的解决办法。

  • 标签: 因特网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