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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目前我国探视权的规定存在一些不足,尤其是在执行之中存在诸多障碍,需要深入分析原因,确立探视权执行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的对策进行研究分析,包括执行依据合理化、权利限制与反限制、协助义务之完善、执行之救济、执行方式之创新等。

  • 标签: 探视权 执行
  • 简介: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陈福莲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探视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种意见认为还应包括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另一意见反对。这牵涉到第三人的探视权问题。考虑到我国的婚姻家庭状况,第三人的范围应以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为限,并应立法规定。二、未成年子女要求会见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这一意愿可通过不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来实现。若赋予未成年子女探视权,从实现的可能和角度看,都存在着事实上的难度。由此,赋予未成年子女探视权没有必要。

  • 标签: 探视权 立法 《婚姻法》 法定监护人 中国
  • 简介:我国新修正的婚姻法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的合法体现,这种血缘关系带来的权利不因夫妻关系解除而解除。

  • 标签: 探视权 权利 案件执行 民法理论 亲权 身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