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两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极为相似,在办案当中不易区别,容易混淆。为在今后的办案中能正确区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准确定性,笔者联系自身在办案实践中的一些体会,浅析两罪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与大家共同探讨《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
简介:1945年冬天,党把我从川北的西充县调回重庆,决定我回长沙工作。到南方局青年组报到时,宋语今同志只是简单地对我说:“此行是去占领文化阵地。”那时我虽已27岁,但仍未成家,生活简单,只有一个藤条手提箱子,一个铺盖卷,说走就走,于1945年12月18日搭乘民生公司的“民意”轮东下,23日抵宜昌。到了武汉,我去《大刚报》找了我的老朋友、总编辑王维冰兄。我告诉他此行是回长沙去。畅谈别情后,他写了一封信介绍我去长沙《新潮日报》看望总编辑董祚楷先生。我与董虽是初识,但畅谈甚欢。最后他一面逗趣,一面含有考试的意思说:“你从陪都来,一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