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宪法层面分析,“入户抢劫”涉及到财产权、居住自由以及婚姻家庭中的隐私权和老年、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宪法权利保护问题。其中,“户”的解释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上列宪法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加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法释〔2000〕35号文》与《法发〔2005〕8号文》先后分别将“户”解释为“进入他人生活的”住所和“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以“韩维等抢劫案”(指导性案例466号)为代表的一批案例适用《法释〔2000〕第35号文》,另有一批案例适用《法发〔2005〕8号文》。显然,前后两次的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后果。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9条“住宅不受侵犯”和第49条“婚姻家庭受保护”的立法精神,《法发〔2005〕8号文》将“户”界定为“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体现了对“户”之核心法益的保护,既符合《立法法》确认的“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政策,应当作为“入户抢劫”的案件的裁判依据。
简介:学分银行建设已成为我国终身教育领域的一个热门话题,许多省、市在国家政策的要求下委托开放大学建立了学分银行,或由开放大学自行建立了学分银行。但是结合实践发现,学分银行在现实建设中仍然面临着一定的困境,表现为:缺失认证需求调研;缺乏制度的支持;存在体制障碍;学分银行业务开展的活跃程度不高;社会认可度欠缺。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推进学分银行建设的关键举措:一是明确功能需求问题;二是获得政府政策制度的支持;三是确立学习成果标准认证体系;四是构建合作共赢机制;五是突破习惯势力的阻扰和加大宣传推广。只有深化对终身教育立交桥理念的理解,打破当前学分银行建设中面临的僵局与困境,才能形成人人向学、路路沟通的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