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被告人余章勇,男,现年37岁,1960年10月15日生,汉族,湖北郧县高庙乡东良河村六组村民。因家庭困难在十堰市从事个体生意。捕前住在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二堰铺居委会七组陈德进家,即余的同乡郭泽民租住的房内。1998年2月19日晚上,余章勇在该屋内与郭泽民下象棋,当地青年张德康、张有诚、王琛路过,遂进门围观。在围观过程中,王琛替余章勇走棋遭余拒绝,又强行替余走棋,余不让其动棋子,为此双方发生争执。争论中王琛用拳头打了余一下,将余谁打倒地。余章勇顺手从身后装刀具的篮子中拿出一把砍骨头刀,扬刀吓唬王琛。郭泽民起身准备劝阻时,不小心将电灯绊熄。待灯拉亮后,张德康发现自己的头被刀划伤,便要余章勇赔偿,遭
简介: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全相同于涉及权力分配宪法以及公法规则,无法容易地移植到别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普及、国家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全球司法对话的开展,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本国人权法律活动过程中会有意识采取比较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来决定是否移植外来的人权法规则以及确定具体的移植方式。基于此,笔者基于人权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两点:(1)移植的法律不与当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冲突,从而导致民众普遍的规避法律;(2)移植的法律可以被司法者普遍地遵守。并在此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分别从人权法的立法移植、法理移植和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角度具体结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了具体的人权法的移植方法。
简介:<正>案情简介2005年1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的于女士与时空文化公司签订了《家教服务协议》,时空文化为于女士的女儿杨小娜(化名)进行课外辅导,目标是“杨小娜今年的中考成绩达到北京市重点高中录取分数线”。同时双方还约定,如协议到期时,未能达到时空文化承诺的目标,该中心有权对杨小娜进行测试,测试题目范围不超出该中心提供的复习内容及国家教学大纲。如果测试的各科平均成绩在91分到100分之间则100%退款,86分到90分之间退款75%,81分到85分之间退款50%,在0分到80分之间不退款。第二天,于女士交纳了家教服务费人民币1.29万元。从2005年2月6日到6月21日期间,时空文化指派家教老师对杨小娜进行辅导,但是7月初公布的中考成绩显示,杨小娜的成绩没有达到家教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目标。于是,于女士向时空文化提出退还家教服务费。时空文化组织杨小娜参加了由该中心组织的测试,测试结果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退款条件,时空文化据此拒绝退款。为此,于女士将时空文化诉至法院。
简介:《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在文字表述、规范内容等方面与先前的立法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文字表述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术语的统一和精确化;规范内容方面的进步主要表现在对《民法通则》不合理的条文进行拆解和删除,增加《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的条文,对《民法通则》中的条文进行细化,从而增强具体规范的可操作性。《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制度的不足在于仍然留下很多的法律漏洞需要通过解释论予以补充和完善,这些法律漏洞主要包括:显名主义原则和例外及其与《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在解释论上需要协调;复代理的前提条件过于严格,需要扩张解释;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需要进行类型划分;表见代理中“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方法尚无定论,等等。
简介:2016年4月27日,琼中县法院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湾岭镇人民政府、琼中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黄某诉称,2016年1月6日、26日,被告湾岭人民镇政府分别作出湾停字(2016)第8号责令停止违法(章)行为通知书和湾岭查违执决字(2016)第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并于2016年1月27日强制拆除了其位于海南省国营乌石农场基建队第8栋05房前面的一间面积35平方米平顶房,并将房屋内的锅灶、水井等私人财物全部损毁。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维持决定。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