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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海外代购、人肉回国、原单正品……随着国内消费群体的需求不断增大,海外代购已经不满足于在各大购物平台上驻足,而是将版图扩展到信“朋友圈”当中。

  • 标签: 代购 消费群体 海外 购物
  • 简介:从既有关于“飞”的司法案例来看,各方争议的焦点围绕银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以及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展开,投资者常常由于自身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这反映出长期以来刚性兑付惯例下理财产品交易中商业理性和金融交易风险分担规则的缺失。要防范治理“飞”,除了要求银行加强内控管理、提高信息披露外,监管机构还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的交易习惯,逐渐打破刚性兑付的行业惯例。同时,司法机关在裁判中应当明确金融交易的风险分担规则,为投资者树立金融交易的理性观念和基本规则。

  • 标签: 私售理财产品 飞单 表见代理 刚性兑付 商业理性
  • 简介:“指导案例1号”从“跳”这一焦点问题切入居间实务,对于推动民法学研究面向生活,直面薄弱环节,具有典型意义。或因学说准备不足,本案处理结果仍停留于直观的价值判断,混淆了主题,回避了严密的论证,个案处理说服力不足,指导性价值也难以发挥。应探询“跳”现象的深层法理,藉此检验直观层面衡量结果的正误,并在每一个论证环节,赋予伸缩弹性,测度本案的“指导性”作用。本文还在居间独家委托和多人居间报酬请求权方面,为居间法体系建构做好铺垫。

  • 标签: 指导案例1号 居间合同 跳单 报酬请求权
  • 简介:罪不捕社区帮教机制在我国处于探索阶段,实践中会遇到大量问题。本文从探讨把握罪不捕案件的认定标准,构建职责分明的罪不捕社区帮教衔接体系,制定罪不捕社区帮教考核激励制度,推行不捕双重说理机制入手探讨罪不捕社区帮教机制的完善等问题入手,提出完善罪不捕社区帮教机制等建议。

  • 标签: 微罪不捕 社区帮教 机制完善
  • 简介:所有权自由与所有权限制之间应求取合理的平衡,民法以所有权自由保障为基点,为协调所有权自由与限制的关系做出了相当多的规范努力。不过,北京市拟对机动车双号限行常态化进行论证从实质上看可能会涉及抽象的立法权是否侵害所有权自由的问题,对此,民法无力也不能提供评判该行为合法性、合理性与否的判准,更甭论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了。此项作业已逾越了民法的功能限度。在现代法治社会,解决该问题惟有诉诸宪法之一途。作为规制国家公权力运作的根本大法,宪法以约束公权力及其活动成果为要务,适宜于承担对立法权进行合宪性控制进而保障法治的重任。对于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措施是否合法与合理,可透过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等加以判定。考量到双号限行常态化立法对所有人机动车使用自由限制的严重性,这一措施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视而具有合法性。

  • 标签: 所有权自由 所有权限制 立法权的合宪性控制
  • 简介:表情能够准确反映出一个人的内在真实情感情绪和心理状态,突审中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表情,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的感受和动机。侦查员可以对眼部、眉部、鼻部、嘴部的表情进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之上合理运用讯问策略,进而在突审中实现重大突破。

  • 标签: 微表情 突审 讯问策略
  • 简介:“完全没想到。一个西方大国的政治家,澳大利亚原总理陆克文。能与中国大陆普通网友交流.还能和我这样普通的网友博私信。”4月28日晚上,浙江嘉兴一个网友难掩内心的兴奋和惊喜.在网上“炫耀”说。

  • 标签: 外国政要 中文 澳大利亚 中国大陆 政治家 陆克文
  • 简介:改革开放二十年,是我国法制环境不断完善的二十年,也是我国法院审判队伍不断壮大的二十年。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的人事、财政权都受制于行政机关,行政色彩浓厚。在这种背景下,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审判权的

  • 标签: 中国 法院 人事制度 机构改革
  • 简介:“反思”下的“不思”——灯下黑苏格拉底在《卡尔米德》篇中明确提出一种非同寻常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同时又是关于无知或缺乏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就如同人的眼睛中的瞳孔一样,可以通过它反观自己,这是视觉中最完善的地方。同理,关于知识的知识应该是最具有奠基性的知识,它是其他知识存在的合法性理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反思性知识。

  • 标签: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知识生产 政治哲学 “反思” 苏格拉底 奠基性
  • 简介:在涉外无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