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早在门罗·比尔兹利(MonroeBeardsley)之前,法学学者约翰·亨利·威格摩尔(JohnHenryWigmore)就已发明运用树状图表以表现论证(进程—译者注)的型式(scheme)^[1],旨在益助审判中对事实证明(theproofoffacts)的分析。我于文中描述了威格摩尔的“图表法”并追述了其发源及影响。私以为威格摩尔在两条路径上对当代理论卓有助力。第一,他在图表研究中的修辞学面向,为关于推理、前提正当及论辩义务(dialecticalobligations)等理论问题提供了崭新的视角。第二,他对法庭对抗(meetingobjections)中论证强度的展示,为论证质量的评估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
简介: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是其保守主义政治思想体系的重构成,也是魏玛德国国家法理论流派中极具挑战性的一支.施米特理论具有明确的魏玛宪制处境,基于对魏玛代议制之思想基础、制度安排与实践表现的全面批判,重申了民主的同质性原理,弱化了民主的自由主义程序属性,为其政治决断论、绝对宪法论和领袖护宪论的连贯性理论建构提供了历史和思想前提.施米特政治宪法理论以其独特的政治概念和宪法概念为逻辑支点,以非常政治为情境预设,以政治同质性和单一领袖人格为理想目标,形成了相对系统的理论体系.该体系具有浓厚的政治神学背景,缺乏可资借鉴的“转型原理”,但在政治宪法核心概念与分析体系上具有重的思想和方法论启示.
简介:哈特与德沃金之间的理论论战并不像表面上所理解的那样,他们各自从事的是两种不同的理论事业,分析的并非是同一种事物,而是两种不同的事物。实际上,哈特与德沃金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但是他们都是从法律实践出发而达至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概念性理解。虽然他们所理解的法律实践存在不同。在实践意义上,哈特与德沃金各自的法律理论进而法律理论本身,便有了一个得以内在理解的框架,而且我们也进一步发现他们的理论之间所存在的竞争、合作、冲突以及对立的复杂关系。当然,也只有通过进一步的反思实践中的法律以及法律中的实践所存在的内在特点,才可能构造出一种新的法律理论,从而推动法律理论的发展以及增加对于法律这个事物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