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拙著《美国刑法》(1987)犯罪行为一节中说的“占有(possession)”(日本学者也认为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是同一概念)算是一论,拙文《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的问题之二“充实犯罪构成理论”中提到的“持有行为形式”算是二论(论点未变但论述方法看来不尽妥贴),这里便是三论。
简介:近几年来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新旧观念的交替以及境外黑社会势力渗透等因素,长期销声匿迹的黑社会又在中国大陆活跃起来,并从广东、海南、上海蔓延至江苏、山东、安徽、河南、湖南和东北等地。其犯罪形式主要有:走私。澳门黑社会"友谊堂"头目傅延钦等人在1988、1989两年中走私贩卖黄金达700余公斤。香港黑社会头目邹伟权等人向广东口岸干部大量行贿,仅在1990年2月至9月中就走私运进几十辆高级轿车和数以千计的高档家电
简介:邪教组织具有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的本质,与普通刑事案件相比,邪教案件有其显著特点。通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敛钱财,攫取经济利益,是邪教组织头目及其骨干成员的主要动机之一。惩治邪教活动,必须在认清邪教的非法政治目的的同时,掌握其在经济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从而更加有效地揭露、证实犯罪,为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邪教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简介:共同犯罪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历来都是刑法打击的重点。所以,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的认定,特别是对主从犯的认定是惩治毒品犯罪、分化犯罪分子、瓦解犯罪集团的重中之重。
简介: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就某些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进行了解释,现笔者就该《意见》涉及到和未涉及到的几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发表个人己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简介:形式是指事物的形态与结构,任何事物都是内容与形式相互依存的统一体,形式必须依存于内容并体现内容才能够存在,脱离内容的形式是不存在的。思维是人类的意识活动,它在运作和表现的时候也必然是思维形式与内容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一定的思维内容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思维形式来表现。思维既然是人的一种意识活动,就必然有其表现的形式。由于思维所表现的内容十分复杂多样,用于表现这种内容的形式也就是复杂多样的。研究思维的形式虽然是一个难题,但它是思维科学研究的任务之一,必须求得一个正确的答案。
简介:<正>长期以来,人类社会在生产和与病痛作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发现了一些能起麻醉作用、减轻疼痛或改变情绪的药物。在使用这些药物时又发现这些药物具有两重性:如使用得当,可以缓解病痛,发挥药物的作用:如果滥用,会产生药物依赖性而有害健康,成为毒品。毒品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上述药物能使人对其产生依赖性、或瘾癖性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简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对象缺乏深入的研究,对于犯罪对象是否存在于所有犯罪当中有着极大的争议。本文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犯罪对象的概念作出了重新归纳,合理划定了犯罪对象的范围。并以偷越国(边)境罪为例,合理解释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问题。
简介:网络犯罪中,日本2000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网络犯罪
简介:
简介:异化犯罪是剥削思想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以及政治生活上维护剥削关系的行动。对异化犯罪的研究应当包括现象论、原因论和防治论。异化犯罪在我国政治生活领域和经济建设领域广泛存在,并成为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大障碍。对构成异化犯罪原因的因素的分析也就是对异化犯罪原因的认识,在异化犯罪发生的过程中可以探寻异化犯罪原因的整体面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通过进一步发展才能彻底解决,因此,防治异化犯罪,就要逐步破除产生异化犯罪的政治和经济条件,消解异化犯罪滋生的文化土壤,并且通过审美教育和审美体验,复归人性的健全。
简介:犯罪结果论刘生荣一、犯罪结果的新观念(一)犯罪结果的概念。关于犯罪结果的概念,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界说,李洁博士将其归纳为三种类型,第一种为侵害说,对此虽有不同的提法,但在犯罪结果的质的规定性上存在着共识,即把犯罪结果定义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第二种为...
简介:犯罪根源是犯罪学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在罪固体系中,按照它们于犯罪结果发生所表现的作用程度与方式,有四个不同的层次──犯罪根源、犯罪原因、犯罪条件与犯罪相关因素。犯罪根源是犯罪因果链条中的最终端,从根本上决定着一个社会的犯罪形态和变化规律,可称为“原因的原因”,或犯罪的“终极原因”。长期以来,我们把私有制看成是产生刑事犯罪的总根源,这是犯罪根源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误解,以马克思主义犯罪观为指导,深刻领会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深入考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我们将发现,社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才是犯罪的总根源。
简介:农民犯罪率的高低决定了社会治安的稳定,文章系统分析丁农民犯罪的现状、特点、原因并按依法治国的目标提出了治理、预防农民犯罪的对策。
简介:刘广三著北京大学版32开200千字290页平装估价:12.00元1996年5月出版ISBN7—301—02995—0/D·298本书分四编共13章。第一编犯罪学上的犯罪;第二编犯罪现象的定性描述;第三编犯罪现象的定量描述;第四编犯罪学上的几种犯罪类型。作者从一个全新视角将一般犯罪现
简介:索贿以行为人主动索取为已足,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也不要求具有勒索性和胁迫性.具体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构成索贿;乘他人有求于己之机主动索要财物也是索贿;单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财物而不以为他人谋取某种具体利益为交换的也构成索贿,此种单纯索贿因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要件而在定罪上具有重大意义,其中蕴含着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简介: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之规定,教唆犯罪是隶属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下位概念,因此,教唆犯罪是被作为共同犯罪来加以界定的。但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教唆犯罪都能构成共同犯罪。鉴于此,我们对教唆犯罪未遂形态的研究应建立在把教唆犯罪划分为独立教唆犯罪和共同教唆犯罪的基础之上,且由于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刑法典有关教唆未遂处罚原则之规定缺乏合理性,违反了刑法基本原则,也放纵了犯罪。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对教唆犯罪的未遂形态进行重新界定和阐释。
简介:年初以来,灵川县检察院继续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与县普法小组一起对村委以上干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巡讲;二是依托中小学网络平台建设“法制网校”,定期更新内容;三是受理业主单位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时。“赠送”职务犯罪预防内容。
简介: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有两种立法模式。通过对两种立法模式下预备与未遂界限的理论阐释进行分析比较,可以得出应以“行为人为实现犯罪的决意而实施对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具有迫切危险的行为”作为预备与未遂的界限。在预备与未遂界限问题上,中国应选择德国和意大利的立法模式,司法适用中,应建构刑事判例制度。
三论第三犯罪行为形式“持有”
黑社会的犯罪形式
论邪教案件的特点及其经济违法犯罪形式
浅析运输毒品犯罪中的几种共同犯罪形式
对几种特殊形式受贿犯罪的探讨
论思维形式
论毒品犯罪
论犯罪对象
论网络犯罪
论异化犯罪
犯罪结果论
犯罪根源论
论农民犯罪
洗钱犯罪论
犯罪现象论
论索贿犯罪
论教唆犯罪的犯罪未遂
灵川县院:预防职务犯罪形式多
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