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因其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等独特性区别于GAIT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长期为学者所诟病的“软弱性”,使其强制性得以确立和加强,并被认为是对传统国际法的一种突破和发展。以规则导向为主的司法模式为WTO争端解决报告实现对内国法律之影响提供了一种可能;进而,随着强制管辖权和强制执行力的确立,这种可能性上升为一种必然性,这种影响无论在力度、广度,还是深度上均强于ICJ和NAFTA。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报告也迫使或促使多个主权国家撤销或修改其法律法规以符合WTO义务,其对成员方内国法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由自我课征原则演变而来,属于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构架要素。基于意大利的经验分析,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解释上不仅应当保护私人利益,还应当保护国家共同体的一般利益。为此,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与代议制民主、政府职能扩张、地方财政分权等相适应,并体现出税收法律保留相对性的特征。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当前在我国的落实应当遵循权宜的路径,即税收规则尽可能由人大来制定,鉴于当前在我国实质意义上限制课税权的量能课税原则在立法中尚未确立、税收司法化和对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在内的税法司法解释极其薄弱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制度、现代预算制度等基本制度并不完善或尚未引入,以致对政府制定税收规则缺乏有效的制约。
简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问题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无论是当前学说还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并不能提供一个明晰的操作办法。对该问题,存在语义分析、规范效力层次分析、民法内外规范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区分、规范效力类型化五种主要分析模式。但这几种分析模式,站在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均没有掌握准确的解释规则和方法。要解释好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就要遵循基本的解释学规律,找出合适的解释路径。首先离不开目的解释,同时要辅助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目的解释和经济分析双重视角的分析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验证了这一解释模式的可行性。
简介:科学界定侦查概念不仅是研究侦查程序的逻辑起点,亦有规范侦查行为之现实必要,然而当前学界囿于法律文本的规定,缺乏对我国侦查概念的应有关注。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关系的讨论中,过去学界曾形成了"区别说"、"等同说"、"包容说"等三种学说,试图通过学理解释维护法定侦查概念的正当性。但是这三种学说本身存在致命缺陷:"区别说"违背了侦查的基础理论,"等同说"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包容说"更是一次失败的折中。理论的困境源于立法的不足,将"强制性措施"画蛇添足地规定其中是根源所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实质就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本身。因此,我国侦查概念的突围之路不在学理解释而在立法修改:应删去"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将侦查活动仅限于专门的调查工作。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以逮捕(指正式逮捕及逮捕后的羁押)为代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代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保障人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思想.尽管程序公正的价值在司法实践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面对打击犯罪的现实需要.我国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被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加以使用。法律尽管规定了一些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较少使用,或者作为变相羁押的措施加以使用(如监视居住).或者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加以使用(羁押期限届满)。从现实原因看,侦查人员素质低下、侦查装备落后、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导致了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成了获取口供的重要手段。在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与口供中心主义呈现出相互支撑的态势。刑诉法修改后,尽管在法律规定上,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较大程度的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却未能起到有效减少审前羁押的效果,“超期羁押”、“变相羁押”、“久押不决”仍然是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