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出版的《银雀山汉墓竹简(贰)》,整理注释水平很高,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逐条辨析校订。《将失》篇"兵之前行后行之兵"句,后一"兵"字当属下读,"兵不参齐于阵前"指士卒不能够整齐排列于阵前;"忧"当通假为"优",意为充足、富裕,与《孙子·虚实》篇意思相近;《四伐》篇整理者释为"五"之字应释为"王",本篇核心词是"行四伐",与"五行"无关。《文王问太公》篇整理者释为"与"之字应释为"兴","天地弗能兴"、"天地弗能废"相对为文。《三十时》篇简1739整理者缺释,或认为当是"蜂"之讹字的那个字,其实应释为"蜼",读为"虺",是一种毒蛇。《三十时》篇简1820整理者释为"妇女"的"妇"字,从图版看只剩左边的"女"字旁,结合本篇上下文看,疑本应为"嫁"字,"嫁女"一词本篇常见。
简介:关于汉代适用刑罚的情况,史籍仅有零星的记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奏谳书》所见则较系统地反映了汉初适用刑罚的若干原则:以罪刑相应、维护特权为基础,实行故意从重、过失从轻、严惩团伙、重判再犯、从严治吏、宽宥老幼、自出减刑、立功赎罪、诬告反坐、故纵同罪、重科不孝等原则。罪刑相应、维护特权的原则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与可衡量性,其中既包含罪刑法定的因素,依法律条款定罪,注重犯罪动机、犯罪形态及危害结果,严格区分已遂与未遂;又存在收孥连坐、维护特权的规定,表明其罪刑相应只是相对、不彻底的。维护特权主要表现在贵族、官员、有爵者可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