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主要创新之一,就是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es)。该法以银行自己内部评级为基础,有可能大幅度提高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代表了未来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一种趋势。但在目前,我国银行业要实行内部评级法是不现实的,因为在缺乏风险管理内在激励、外部监管和评级系统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存在不少障碍,要尽早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必须先在改善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外部环境方面做准备,特别要通过强化外部监管力量如完善外部评级体系、加快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来推动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问题。
简介:随着金融市场在过去十年间的不断发展,国际银行业经营方式的日新月异,和金融创新的屈出不穷,监管当局发现按照1988年协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有时并不是衡量银行财务状况的良好指标。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容易引发银行过分强调资本充足的倾向,从而相应忽略银行的赢利性及其它风险,这样就有可能出现某些银行尽管符合资本充足性的要求,但也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的现象,最典型的就属“李森现象”了,巴林银行在1993年底资本充足率远远超过8%,在1995年1月还被认为是安全的,但是1995年2月末,就因为从事金融衍生交易而破产了,其次。目前采用的1998年资产风险权重充其量对经济风险只是进行了粗略的计值,没有考虑同类资产不同信用等级要求,无法有效识别各层次信用风险的程度,因此不能合理有效地区分不同借款人不同程度的违约风险,从而也就无法十分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