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浙江省科技厅、财税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订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税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实行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换扣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凡账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均可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本刊摘)浙江省技术开发费实行税前抵扣
简介:本发明涉及用液态二氧化硫和固态碳酸钠生产甲酸钠法保险粉的方法。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背景技术存在产生的大量母液需要消耗大量火碱和能源、污染环境、甲酸钠的回收率低以及单机产量低而产品成本高。其技术方案要点是,按二氧化硫:甲酸钠:硫酸钠(2.9~3.5):(1.6~2.4)∶1的投料重量比,将合成母液和甲酸钠投入到1号锅中,并加入工艺水,将反应尾气吸收的甲醇液、洗涤甲醇和固体碳酸钠投入2号锅;按温度65~85℃、压力0.1~0.25MPa、pH值4.2~5.3,将1号和2号锅已酸化好的物料及液体SO2同时加入合成锅中。本可替代火碱甲酸钠法生产保险粉,具有节能、低成本、环保以及收率高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