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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语言与词汇是一个时代风尚的真实记录。“法官”、“司法”和“法理”在宋代史料中反复出现,并进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绝非历史的偶然。它是宋代社会私有制深入发展和利益多元化在司法上的必然反映,所彰显的是:宋代社会“好讼”之风的形成及宋代司法传统由伦理型向知识型的转变。

  • 标签: 法官 司法 法理 宋代司法传统
  • 简介:由于宋代商业经济的发展,宋政府从财政利益出发,对税务机构的设置、应税的商品品种、税率以及税官的法律责任都作了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我们今天的经济、法治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 标签: 宋代 税务 商税 法律制度
  • 简介:宋代碑石上的法规、条令往往不是独立的存在。宋代《千仓渠水利奏立科条碑》上的"奏立"程序和公文,《范文正公义庄规矩碑》上的公文体式和公文,与刻于一石的条规紧密关联,并呈现公文前置的样态。从法律的视角看,条规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可以独立存在;从行政的角度分析,规章是公文的附属,记载规章生效过程和行政授权的公文更具有主体地位。这种理解的差异,是基于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不同角度。故只有对史料进行多角度的全景性分析,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受传统文献载录方式的影响,人们往往注重法规条款内容;即使在公文和规条并存的情况下,也往往忽视公文在行政授权方面的法律意义。碑刻史料具有程式和内容并重的特色,为我们了解古代行政授权的复合性,提供了珍贵的一手资料。

  • 标签: 行政授权 碑刻史料 公文 法规 程式
  • 简介:宋代判词语言是中国历代判词语言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它变唐代的骈判为散判,为判词语言的完全成熟创造了物质条件,使判词的司法功能更加凸显。宋朝最具代表性的司法实判集绿当属《明公书判清明集》,从法文化的视角分析其语言风格的特征,对现代司法文书的写作和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的探讨,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标签: 宋代 判词语言 散判 法文化 《清明集》
  • 简介:中国古代礼法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强调维护家族和谐及宗法统治,表现在司法方面,就是一般禁止亲属之间互相告诉。宋代法律对于亲属之间容隐制度规定的十分详细,井处以重罪,试图阻止亲属间相告的出现。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却存在着亲属相诉的情况,且一般没有因此受到处罚。严格依法审判还是保全族谊?宋代司法官员为此司法实践中做出了周全考虑。亲属相告在宋代的出现有着多种原因,成为宋代司法审判的特色之一。

  • 标签: 亲属相隐 亲属相告 清明集 司法审判
  • 简介:传统中国社会的法律,不仅仅是专制统治的工具,也是维护社会利益和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有效手段。研究中国法律,既要关注刑法性的法典,更要注意刑法之外的行政法规和有关案例,探讨各种案例形成的背景。本文是一个尝试性研究。

  • 标签: 中国 宋代 竞渡骚乱罪 《名公书判清明集》 行政法规 刑法
  • 简介:为了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宋代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度。然而,这一严格的官员错案追究制并未充分发挥其功能。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原因在于法官错案追究制忽视了制度本身的运行也存在边际成本、信息成本和机会成本,忽视了法官也是经济理性人,加之存在惩罚有余而激励不足的缺陷,其自然不会得到法官的遵守。我国现行的错案追究制度是从我国古代的司法传统中继承下来的,也存在上述问题。

  • 标签: 宋代 法官 错案追究制 法律经济学
  • 简介:宋代州级司法职能配置在长官与属官之间存在明确的分工。这种职能分工被赋予了防范长官干预属官司法行为的权力约束功能。但在审判实践中,长官往往借助官制特权或法定特权赋予的优势地位,干预或控制属官的审判行为,操纵州府审判的过程与结果,使州府审判过程呈现出鲜明的长官专权特质。从其司法制度演进的历史考察,两宋时期之所以出现司法体制上的控权倾向与审判过程中的专权特质并存的局面,根源在于其政权建设中难以克服的“祖宗之法”与“汉唐故事”之间的深刻抵牾。

  • 标签: 州府司法 长属分职 长官专权 祖宗之法 汉唐故事
  • 简介:在土地私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宋代,利益的多元化孕育并发展出了形形色色的私有权益,私有财产权成为社会生活中的不争事实。宋代私有财产权中的“个人”不同于西方,是家庭之私与“伦理个人之私”,还有“外商个人之私”。私有制上升为权利须经法律认可与司法保障。在没有民法典及私法观念的历史条件下,宋代法律通过经义、敕令、律典、令典诸方式规制人们的民事生活,又通过司法保障各种类型的私人财产权利。这种保护既适用于普通民众,也特别注意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其彰显的时代特色风格独具。

  • 标签: 私有财产权 宋刑统 砧基簿
  • 简介:宋代民间诉讼风潮以及法律庞杂化、理性化、近世化的时代变迁下,宋代士大夫形成了“争诵律令”的习法风尚;树立了“在在持平如衡,事事至公如鉴”的司法公正理念;践行了“田婚之讼,惟以干照为主”以及“金科玉条,凛不可越”的依法审断精神。实际上,即使在涉及血缘或姻缘关系的家产讼案中,情理亦难以颠覆法律。宋代士大夫群体的上述法律品格彰显了中国传统司法公正性、确定性的真实面相;昭示了法律随社会变动而变动的法律哲理,为我们深刻认识宋代司法的近世化转型,乃至匡谬学界所谓古代“伦理司法”旧说,皆提供了一种崭新的视角;同时,对于当代转型时期“法治中国”的建设亦不乏历史的启迪与自信。

  • 标签: 宋代士大夫 民事审判 情理 依法审断 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