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终极栽判者的角色愈加突出和重要。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其作用为社会所瞩目。但从审判委员会制度创设以来的实践来看,确有一些弊端不断显露出来,实有必要进行改革与完善,笔者试从这方面作一探讨。审判委员会最早设立于1979年。该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负责讨论疑难案件及其他重大事项。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该条对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职权、委员选拔任命作了原则性规定,经过二十年发展略有变化。委员选拔任命方面,1995年《法官法》沿袭组
简介: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是伴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而发展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实践审计委员会的第一步。我国的审计委员会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设置不够普遍。2003年初,我国在沪、深上市的公司中设有审计委晃会的仅占20%左右。2.独立性不强。国际经验表明,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取决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我国实践过程中,由于制度和上市公司治理层面。等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严重削弱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3.有效性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专业性不强和缺乏相关的执业背景,部分独立董事缺乏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经验。笔者通过对美英审计委员会制度实践的考察,对进一步提高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提出参考建议。
简介:建国后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历经萌芽、初创到基本确立的演进历程。长期以来,理应由学术委员会所行使的学术权力与高校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混沌不分。至《高等教育法》提出设立学术委员会的要求并明确其职责后,学术权力才从"潜隐"趋于"显现"。但总的来说,直至目前,学术权力仍处于依附状态。我们需要进一步强化对学术权力本质及其必要性的认识,将加强学术委员会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必然抓手,促进学术权力从"依附"走向"独立"。在这一方面,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无疑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意味着我国高校学术委员会从"制度设计"迈入"实践建设"的新时代。
简介:审判委员会制度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其确立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理论背景和特定司法背景。毋庸置疑,审判委员会制度在讨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公平公正等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和法治社会的逐渐形成,审判委员会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弊端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各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都纷纷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能进行了深入的反思,让人们重新审视审判委员会的存在、组成及其功能;也使有关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存与废,再次成为焦点话题。同时,他们对此制度的存废评价亦莫衷一是,主要有"废除论"、"维持论"和"改革论"三种观点。笔者认为,由于现行审判委员会制度违背了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与司法公开等原则,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效率低下、案件质量不高、执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等种种弊端,因而应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