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夫妻赠与在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与适用《婚姻法》的第十九条规定时有着不同的法效果。司法实践中,首先应区分一般的赠与合同与与身份相关联的赠与合同,并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范。其次,夫妻赠与以适用《婚姻法》为一般原则,在适用以《婚姻法》规定的同时,应兼顾《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之规定,在房产赠与“换名”的情形适用此条规定时可以允许赠与方撤销。在按照前述法律适用出现不公平之现象时,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所赠财产价值、当事人总财产分配、当事人对家庭付出及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在对赠与财产进行分割时,赋赠与方以优待。
简介:摘要:近年来,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存在第三者的介入。在社会风气不断开放的今天,许多人对婚姻忠诚度的概念开始发生变化,导致不忠的行为越来越普遍。进而,往往会伴随,一方将婚内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给付于介入家庭的第三者。此种,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往往会侵犯无过错方配偶的利益。在夫妻关系中,一方进行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往往会给无过错方配偶造成经济上的困扰和精神上的折磨。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是婚姻关系中的违反忠诚义务,该赠与行为认定为无效。因此,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法律秩序的正常运转,有必要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本文将以婚内财产给付第三者的法律效力认定,以及结合目前主流司法实践对此认定的分析,提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弘扬司法公平和促进婚姻关系稳定做出贡献。
简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情侣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高某与女友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女方以要结婚为由要求高某给自己买东西、汇款。后高某联系不到女方,并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女方因骗取高某65000元诈骗事实予以认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一审中,高某认为对方以欺诈形式使其违背真实意思订立赠与合同,要求法院撤销赠与。并请求法院判令女方返还其赠与物品及现金。一审判决撤销高某对女方的现金10万余元及物品赠与,女方给予高某财产折价款40000余元。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