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研究了台州湾海域海水和表层沉积物中15种多环芳烃(PAHs)的浓度水平,评价了表层沉积物对多环芳烃的富集规律,探讨其可能来源。结果表明,表层沉积物中PAHs的浓度范围为85.4~167.6ng/g,平均值为138.62ng/g,总多环芳烃的最大值是椒江码头。表层沉积物中二环、三环、四环、五环和六环多环芳烃占总多环芳烃的百分含量平均值分别为7.8%,42.1%,33.3%,9.6%和7.2%,三环多环芳烃的含量最高;表层沉积物对多环芳烃的富集系数为532.7~1068.9,平均值为807.5,单组分菲的富集系数最高为122.7,最小的是苯并(a)芘为2.7:台州湾表层沉积物中的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燃煤污染,部分来源于石油烃类物质的直接污染。
简介:氨氮是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国控指标之一,为评估不同流域的氨氮基准差异性,以七大流域(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海河流域、黄河流域、淮河流域、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为研究对象,基于水质参数对氨氮毒性的影响,借鉴USEPA(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局)水环境基准技术方法,分夏季和非夏季2种情况推算了各流域氨氮水生生物基准值.结果显示:a)流域和季节的不同导致氨氮基准值的差异均很明显,不同流域的氨氮基准值差异可超过6倍,同一流域不同季节的氨氮基准值差异可超过2倍。b)淮河流域夏季和非夏季氨氮基准值均为最低,夏季氨氮急、慢性基准值分别为0.37和0.06mg/L,非夏季分别为0.81和0.15mg/L。c)氨氮暴露生态风险初步评估结果表明,珠江流域风险较小;松花江流域、辽河流域、长江流域次之;黄河流域风险较大;海河流域和淮河流域风险最大,海河7个断面中有2个存在高风险,淮河27个断面中16个存在高风险.根据各流域不同季节氨氮基准值及氨氮暴露生态风险的差异,建议对不同流域、不同季节实行差异化管理。
简介:研究了台州湾海域海水和表层沉积物中15种多环芳烃(PAHs)的浓度水平,评价了表层沉积物对多环芳烃的富集规律,探讨其可能来源。结果表明,表层沉积物中PAHs的浓度范围为85.4~167.6ng/g,平均值为138.62ng/g,总多环芳烃的最大值是椒江码头。表层沉积物中二环、三环、四环、五环和六环多环芳烃占总多环芳烃的百分含量平均值分别为7.8%,42.1%,33.3%,9.6%和7.2%,三环多环芳烃的含量最高;表层沉积物对多环芳烃的富集系数为532.7~1068.9,平均值为807.5,单组分菲的富集系数最高为122.7,最小的是苯并(a)芘为2.7;台州湾表层沉积物中的多环芳烃主要来源于燃煤污染,部分来源于石油烃类物质的直接污染。更多还原
简介:进行调查的舌鳎渗透调节是一个系列的盐分转移处理(半滑舌鳎)。幼年的舌头的唯一的直接从盐度30至0,10,20,30,40和50。采血是每形成各治疗后0,1,6和12,以及1,2,4,8,16和32d后,血浆渗透压,皮质醇和游离氨基酸进行了评估。在实验条件下,无鱼死亡后,急性盐度转移。血浆皮质醇水平增加1小时后,突然转移从盐度为0,30,40和50,和下降6小时至8天之后,转移。类似的趋势在血浆渗透压的变化。血浆游离氨基酸浓度均被转移到不同的盐度为4天之后的一个“U”形关系与盐度。血浆游离氨基酸浓度的变化比较明显发生高渗条件下比低渗条件下。缬氨酸,异亮氨酸,赖氨酸,谷氨酸,甘氨酸的含量,脯氨酸和牛磺酸的增加而上升的盐度。血浆苏氨酸,亮氨酸,精氨酸,丝氨酸和丙氨酸水平,显示a'u-shaped'与盐度。这项研究的结果表明,游离氨基酸可能有重要的影响,在舌头上的渗透调节。
简介:从地球重力场测量要素出发,按照局部重力场模型、区域重力场模型、全球重力场模型求解的发展思路,分析了对地球重力场测量技术手段的要求。根据高-低卫星跟踪卫星的距离和距离变率开展定轨研究的概念,梳理了卫星跟踪卫星重力测量系统的发展。针对卫星跟踪卫星重力测量技术的内涵,分析了高-低卫星跟踪卫星测量模式(SST-hl)和高-低低卫星跟踪卫星测量模式(SST—hll)的地球重力场测量本质。
简介:本实验探讨了盐度波动(S0和S10)和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比值(P/C:4.1、1.9、1.0和0.6)对凡纳滨对虾存活和生长的影响。实验周期35天。结果表明:I)随着饲料中P/C比值的降低,对虾特定生长率和吸收效率呈下降趋势,而饲料系数呈上升趋势。在盐度波动S0处理中,4.1P/C比值饲料组对虾的摄食量和特定生长率显著高于1.0和0.6P/C比值饲料组;而在盐度波动S10处理中,各P/C比值饲料处理组差异不显著。II)4.1和1.9P/C比值饲料处理组中,S0盐度波动处理组对虾的摄食量和特定生长率高于S10盐度波动处理组;而1.0和0.6P/C比值饲料处理组中,S0盐度波动处理组对虾的摄食量和特定生长率低于S10盐度波动处理组的对虾。对于4个P/C比值处理组,S0盐度波动处理组的对虾饲料系数最低。
简介:2017年9月23日,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分庭就加纳和科特迪瓦大西洋海洋划界案作出最终裁决。分庭在认定本案中是否存在海洋划界的默示协议时遵循了司法判例中极高的证明标准,区分了石油开采线和海洋界线,认定本案中不存在海洋划界的默示协议。分庭在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中都适用了司法判例中支持的等距离/有关情况方法,在具体的划界过程中分庭也基本遵循了司法判例中的一些标准,包括识别相关海岸、相关海域、基点和相关情况等的标准。本案对海洋划界具有重要的继承与发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