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作为宪法研究的重要方法,规范宪法迄今在我国已获得相当发展,但由于缺乏违宪审查制度的配合,我国的规范宪法成果目前只能停留于思想启蒙和学者自道。而规范宪法的僵局同样映射出宪法实施的僵局。如何在制度阙如的背景下克服宪法实施的困境,便成为规范宪法学者必须面对的难题。源自德国的部门宪法对此提供了重大启发。德国法对于部门宪法的研究主要在于借由"宪法分则"的确立,发挥宪法规范对于各个社会功能领域的辐射和渗透作用,但对于我国而言,部门宪法的引入或许能够为无法与制度实践衔接的宪法释义学提供试炼的场域,并最终反向促进宪法基本权释义学的提升,以及宪法的现实落实。
简介: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的,只有三种情形,即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条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也作了明确解释。“案情疑难复杂”显然超出了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情疑难复杂”很难界定,如果以此为由适用该条款,必然导致滥用。其次,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拘留,作为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打击犯罪,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需要。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