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8 个结果
  • 简介:证据法是管控司法事实认定的规范体系,因此证据法的结构与事实认定主体的特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普通法系的证据法,即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很大程度上是陪审制发展的产物。陪审员被假设为不够理性的事实认定者,法官适用排除规则将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证据阻隔在庭外,可以优化庭审信息环境,管控陪审员的裁决。但是陪审在诞生之初是一种知情裁判模式,只有其演变为非知情裁判,陪审员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认定者之后,证据排除规则才逐渐地生成。陪审员的一些非理性认知倾向,也被一些现代认知科学和实证研究确证,这说明了排除规则立法的必要性。陪审所造就的二元式法庭结构,能够使排除规则这种管控方式有效地运行,这使排除规则立法具有可行性。在当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背景下,研究证据法的陪审基础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 标签: 证据法 排除规则 陪审制 人民陪审员 司法改革
  • 简介:近年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检察院采取多项措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着力构建起权责明确、运行规范、注重监督、廉洁高效的司法办案责任,取得了良好成效.严格制定规范,构建检察权规范运行长效机制.涧西区检察院自2016年成立司改工作专班以来,结合辖区政法工作实际和检察工作实情,先后召开司法改革领导小组会议14次,分别制定了10余项制度规范,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将检察权力清单化、责任化,确保权力运行有约束、有监督,努力实现“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

  • 标签: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 洛阳市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办案责任制 权力运行
  • 简介:国有矿产与集体土地的产权融合,属于不同所有权混合与集体土地入市的复合性改革。矿产资源和矿业用地均由国家垄断供给的国有矿山企业,需要向非国有资本市场开放;集体建设用地不再征收为国有而直接融入,由集体和农户带着土地产权入股矿山企业。可流转产权加上政府管制,通过交易许可的“增减挂钩”方式获取农地,土地所有者、使用权人以及业主等多方分配入股收益。不同所有权的资本结构决定多元产权主体的企业治理新形式:股份附加合作。入股、分红与治理机制等,经过谈判形成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关键是按《公司法》构建企业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

  • 标签: 混合所有制 农地入市 矿业用地
  • 简介:国家近日公布的关于港澳台居民之居住证的新规,显示了“一国两”之下以“一国”吸纳整合“两”的新思维。居住证按照国内普通省份之公民身份证编码与制发,享有身份证上的基本公民权利与福利,大体可以解决港澳台同胞长期以来在内地差异待遇的问题。

  • 标签: “一国两制” 国家理性 居住证 公民身份证 港澳台同胞 改革
  • 简介:检察机关"捕诉合一"并非一个新话题。从历史上看,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今的40年间,捕诉关系经历了由合到分、分合并立及至今日的合一历程。本轮的"捕诉合一"改革,恰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这一重大时间节点,由此也形成了较大的争议。对于"捕诉合一",赞同者有之,反对者亦有之。

  • 标签: 捕诉合一 检察机关 体制改革 司法责任制 恢复重建 国家监察
  • 简介:“黄金股制度”系欧洲国企私有化进程中的特殊股制度设计,其内生逻辑在于股份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分离,突破“一股一权”的原则,在政府持有极小份额股份的同时,赋予政府对于国企运营重大事项的特殊决定权,有力地防止在国有股份稀释过程中,非国有资本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国企陷入利润导向的泥潭。其制度设计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改革的目标具有高度契合性。于此基础上,文章就国内外已有的相关文献入手,剖析“黄金股制度”的法律特性。结合《公司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具体法律规定,探索黄金股在我国的立法空间,并试图从基本原则、权利范围等多个角度构建起我国的黄金股制度架构,力求推动国企混改合理性发展。

  • 标签: 黄金股 混合所有制改革 股权结构 法律补强
  • 简介:《大清律例》盗律各门中的例文涉及颇多特别人群与特别地域,对特别人群的盗行为及在特别地域发生的盗行为制定特别的处理规范,并在实践中加以施行。这些规范呈现出处罚加重、规则复杂、轻重失衡三个特点。我国当代亦存在类似的立法模式(广义而言包括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尽管古今立法并不同源,且具体规则相差甚远,但由于立法意旨之相通一因人、因地宜,遂亦呈现出类似的规则复杂、轻重失衡的特点(但并未加重处罚)。这类立法模式一定程度冲击了国家法制的统一与协调,故应对其采更加克制、谨慎的态度。

  • 标签: 大清律例 盗律 特别人群 特别地域
  • 简介:长期以来解决执行难的举措都以实现财产权为主要目标,忽略了抚养权强制执行的应有地位。财产法本位的固有思维与制度背景造成了实务界对抚养权强制执行存在误读,是执行难的一大原因。抚养权强制执行措施的间接性是执行难的另一原因。同时,抚养权强制执行涉及与刑法的衔接,但对前者的长期忽略,导致了拒不履行抚养权判决、裁定的实行行为类型付之阙如,造成了罪刑适用的混乱。基于实证法,可总结出双轨执行模式以作为连接执行与拒执罪的桥梁,从此视角入手,能为抚养权执行中罪与非罪、行为主体、罪的行为类型、量刑的合理化提供有力的分析路径,推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日臻完善与体系化。

  • 标签: 抚养权 强制执行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双轨制执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