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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WTO体制下,探寻种模式,使其既不违反WTO非歧视原则,又能继续赋予中国两岸四地在贸易和投资活动中特殊优惠待遇。GATT第24条、GATS第5条之规定为两岸四地寻找这样的模式提供了法律可行性。基于两岸四地当前的关税状况及服务业对外开放程度,在“个中国”的原则下,建立两岸四地自由贸易区模式应是既具合法性又具合理性的目标模式;而在中国内地与台湾之间也效仿CEPA进行类似的双边经贸的制度性安排,应作为过渡形式。

  • 标签: 非歧视原则 两岸四地 自由贸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