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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中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中承诺:遵循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表现在金融部门:一是缔约方确保在其境内建立机构的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购买或获取本国公共机构的金融服务方面受最惠国待遇;二是缔约方应允许非居民金融服务提供者,跨境提供货物保险,风险评估,数据统计,索赔咨询等生金融服务,三是允许外国金融提供服务者扩展商业性介入开业权,包括购买现有的企业,四是确保外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

  • 标签: WTO 中国 金融环境 政策
  • 简介:保险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不乏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缺陷,导致保险纠纷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如何面对败诉,找到败诉的原因,从中吸取教训,从而改善经营管理,遵循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使保险经营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已经成为现代中国保险行业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 标签: 保险公司 经营管理 败诉 应当 保险纠纷 法律法规
  • 简介:水稻是一种有生命的生物体,它的风险属于动态风险,在保险期限内如果遭受大面积灾害而造成部分损失,采取什么样的方法和技术定损,是目前水稻保险研究中的主要课题。

  • 标签: 水稻 技术 定损 灾后 大田 动态风险
  • 简介:加入WTO中国金融开放的深化,不再是一种政府完全自主的相机抉择,而必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统一规则和制度框架来实施,必须自动地参与到金融国际化的潮流中,金融开放加快的直接效应是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速度和规模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市场竞争国际化,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国内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由此必然演化为金融市场结构的急剧大变动,中国金融业大整合时代的来临,使政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改革金融监管制度,重塑金融组织体系,提升金融业整体竞争力已成为中国政府发展金融业的必然选择。

  • 标签: WTO 中国 金融市场 市场结构 金融监管 对策
  • 简介:我国加入WTO,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我国提供外币服务,可在我国建立非寿险保险子公司或者合资保险公司,部分开放证券业,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基金管理企业中持股33%,三年增至49%,两年后,现已在我国试办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正式开办人民币业务,五年,对所有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国金融机构建立外资保险子公司,以上步骤表明,加入WTO,将促使我国金融业在较短时间内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当中,我国金融业的开放问题也被纳入到WTO管辖的范围。

  • 标签: WTO 中国 金融业 混业经营
  • 简介:继"两个中心"战略和自贸区设立,"新国十条"为上海保险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仅从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看,上海已经超过了"新国十条"的要求,但是与保障全面、功能完善的现代保险服务业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综观"新国十条"的各项新政,创新是实现新政目标的原动力,而创新的根本在于人才,因此,培养厚基础、强实践、适应"新国十条"时期保险业发展的高素质保险人才非常重要。

  • 标签: 上海高校 保险人才 人才培养改革 保险深度 现代保险 保险密度
  • 简介:由于风险分散的内在性、风险传染的有限性以及资金来源的稳定性,保险业在一国金融稳定中具有十分独特的作用。保险与银行之间的相互渗透,一方面能够在微观上因机构间不同的风险状况分散集团风险,在宏观上因行为方式的不同对金融稳定发挥不同的作用;但另一方面也会通过股权纽带联系与金融工具交易等渠道,导致跨部门的风险传染,因此有必要在加快发展保险业成为金融体系三大支柱的同时,充分认识保险业作为不稳定来源的可能,有效防范银行与保险的跨部门风险传染。

  • 标签: 金融危机 金融稳定 风险传染
  • 简介:一、保险代位追偿权的理论依据以及成立条件《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的理论依据通常解释为:(1)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而取得额外的收益;(2)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法律上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权的四项条件为:(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前提条件;(2)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是实质条件;(3)保险人的代位权的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是额度条件。(4)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标签: 被保险人 代位追偿权 机动车辆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险代位权 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