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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罗马法上,优先寓于法定抵押制度之中;在法国民法上,优先制度与法定抵押制度并存;在日本民法上,优先(先取特权)制度独立而成为一项完善的担保物制度。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之所以没有规定优先制度,前者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后者是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原因。优先制度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社会生活实际之需要以及现有担保物的特点,决定我国《物权法》应确立优先制度。在立法模式上,日本立法例可资借鉴。

  • 标签: 优先权制度 中国 物权法 法定抵押权制度 担保物权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