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于室内条件下研究了亚致死浓度阿维菌素对荔枝叶螨种群发育的影响。采用Potter喷雾法测得阿维菌素对荔枝叶螨成螨的亚致死浓度(LC10和LC30),并通过生命表方法研究了阿维菌素LC10和LC30浓度处理荔枝叶螨对其生长和繁殖的影响。结果表明:用阿维菌素LC10和LC30浓度处理荔枝叶螨后,与对照相比,其F0代产卵量分别减少79.16%和71.83%,雌成螨寿命亦均明显缩短。F1代幼螨期、产卵前期与对照相比均无显著差异,但卵孵化期、前若螨期、后若螨期均显著延长,其中LC30浓度处理后分别延长41.4%、39.4%和36.1%;F1代产卵量降低、产卵期缩短,其子代雌性比提高;F1代内禀增长率均降低,分别为0.1273和0.0758,而对照为0.1323;世代平均历期缩短,种群倍增时间延长;净生殖率和周限增长率均降低。表明亚致死浓度阿维菌素对荔枝叶螨种群增长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简介:采用亚致死浓度(LC25)多杀菌素对西花蓟马Frankliniellaoccidentalis相对敏感(SS)种群进行连续选育,获得亚致死(Sub)种群。处理36代后,Sub种群对多杀菌素的敏感性下降到SS种群的5.2倍。用SS和Sub种群各自的LC10和LC25浓度多杀菌素分别处理两种群的2龄若虫,1、6、12、24和48h后测定羧酸酯酶(CarE)、谷胱甘肽S-转移酶(GSTs)和多功能氧化酶(MFOs)的比活力。结果表明,Sub种群对照组CarE和GSTs比活力在除第48h外的其他时间段都高于SS种群对照组,且6h时两者CarE比活力差异显著,Sub种群是Ss种群的1.37倍;Sub种群对照组MFOs比活力在各时间段都高于ss种群对照组,在1和6h时差异显著,前者分别是后者的1.62和1.36倍。再经各自的LC10和LG25浓度多杀菌素处理后,在各时间段Sub种群的CarE比活力均高于SS种群;LG25浓度处理后,Sub种群的GSTs和MFOs比活力虽在短时间内低于SS种群,但随处理时间的延长其比活力均高于Ss种群。说明SS种群经亚致死浓度多杀菌素选育36代后,其体内CarE、GSTs和MFOs比活力有上升趋势;继续用亚致死浓度多杀菌素处理,则Sub种群体内解毒酶活力的动态调节能力要强于SS种群。
简介:为探讨毒死蜱对小麦禾谷缢管蚜Rhopalosiphumpadi(Linnaeus)的亚致死效应,采用玻璃管药膜法确定了其亚致死浓度(LC10、LC20和LC30),并研究了该浓度下毒死蜱对小麦禾谷缢管蚜生长和繁殖的影响。结果表明:以LC10、LC20和LC30浓度处理后,禾谷缢管蚜成蚜的寿命分别为(8.60±0.22)、(8.03±0.18)和(6.68±0.18)d,均显著短于对照的(10.36±0.31)d;单雌产仔量分别为(21.88±0.63)、(20.41±0.53)和(16.68±0.35)只,也均显著少于对照的(26.40±0.89)只;产仔历期分别为(7.55±0.22)、(6.69±0.17)和(5.64±0.15)d,均显著短于对照的(9.13±0.31)d;试验浓度药剂处理对下一代若蚜期的影响不显著;LC30浓度处理对下一代成蚜繁殖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可减少单雌产仔量3.74只,缩短产仔历期1.39d。生命表参数分析表明:LC30浓度毒死蜱处理使小麦禾谷缢管蚜的净增殖率(R0)比对照降低了34.71%,使种群加倍时间(t)比对照延长了17.37%;LC20浓度处理使小麦禾谷缢管蚜的平均世代历期(T)延长了12.59%;LC10浓度处理组各项指标与对照间无显著性差异。研究表明,亚致死浓度毒死蜱能够缩短小麦禾谷缢管蚜成蚜的寿命,降低其繁殖力,该结果对小麦禾谷缢管蚜综合防治策略的制定具有积极意义。
简介:大豆蚜虫是危害大豆的重要害虫,马拉硫磷作为有效防治大豆蚜虫的杀虫剂之一。不仅可以在致死浓度下直接杀死大豆蚜虫,其在亚致死浓度下还会引起大豆蚜虫生理和行为的改变。分析了马拉硫磷3个亚致死浓度(0.05、0.10和0.20mg/L)对大豆蚜虫生理特征和生命表参数的影响。结果表明:马拉硫磷在0.20mg/L下处理大豆蚜虫后,其若蚜的发育历期(7.48d±0.18d)比对照的(5.78d±0.30d)显著延长;同时成蚜的生殖期、寿命和全世代周期也分别比对照的缩短了4、6和4d。在0.10mg/L处理下,马拉硫磷可刺激大豆蚜虫生殖功能,单头产蚜总量比对照组提高24%;但当浓度增加到0.20mg/L时,单头产蚜总量却比对照组降低37%。生命表参数结果显示:0.20mg/L的马拉硫磷可显著降低大豆蚜虫的净增值率(R0)、内禀增长率(rm)和周限增长率(λ),但显著增加种群倍增时间(Dr);O.10mg/L的处理情况则相反;0.05mg/L处理的各项指标与对照间无显著差异。
简介:被告人刘勇勇,男,23岁,原系山西省离石市城建局临时工。1996年9月4日傍晚在山西省中阳县城到离石市的途中发生一起坠车事故。案发后,中阳县公安局对刘勇勇、袁永玲、高丽三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流氓杀人收容审查,一个月后相继解除收审,把案件移交县交警大队处理。1997年1月9日中阳县交警大队以"属非他杀,也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结论,比照处理交通事故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处理,刘勇勇、高丽、袁永玲分别赔偿死者家属11500元、5500元、5000元。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后,死者之父周元喜多次上访告状,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从县公安局调取审阅了卷宗材料,认真接待听取了死者家属的控告申诉。1997年3月4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人民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