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简介:四川省南充市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已经走过了4个多年头。前4年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情况统计分析显示:参保患者在一级及以下基层医院住院的比重2004年比2001年增加了7.78%,仅2004年比2003年住院人次净增近2000人次;住院费报销率2004年比2001年增加了3.67%;住院率比实行公费医疗的2000年下降了3.4%;人次住院费2004年比2001年下降了2%,从绝对数看,2004年的人次住院费比2003年人次住院费降低了238元。上述“两升两降”是我市充分发挥定点医师和基层(社区)医院的服务作用,积极开展前馈式与后馈式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