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罚(criminalpunishment)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性的司法反应,刑罚威慑则是基于趋利避害的人之本性,以刑罚的严厉性来控制犯罪发生的无形力量。刑罚威慑具有双重功能,即针对已然犯罪的特殊威慑功能和针对未然犯罪的一般威慑功能。刑罚威慑在犯罪控制和维护稳定方面的确功不可没,但是缘于其先天的内在局限性及致罪原因的复杂性,刑罚威慑在犯罪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其限度的,任何希冀通过加大刑罚量达到消灭犯罪或控制犯罪的努力都将事与愿违。刑罚威慑的目标应定位于将犯罪现象控制在社会所容忍的限度以内,而在司法实践中要达到这一目标还必须兼顾若干影响刑罚威慑效能的因素。
简介:刑罚目的概念指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国内刑罚目的一元论、二元论以及一体论的解构皆未超出国外三类刑罚目的观暨报应论、预防论、并合论之界定的范围。刑罚目的观念界定关乎刑罚制定、适用与执行的决策样态,进而关乎公众基本权利的保障方式与方法,必须必须结合不断变化的时空、社会情势、刑罚目的法理,在较为可靠而合理的刑法基本立场上,在不同维度上对其作一合情合理的分析与界定。预防主义在刑罚运作层面不具有运用的合理性与正当性,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在于刑罚理念层面而不在于刑罚运作层面,公正报应是刑罚的可应用于刑事活动的目的,社会化的维持与良性发展是刑罚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