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新的研究表明,再保险产品本质上是直保公司的一种融资工具。近几年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快速融合,及公开市场上存在的大量其他融资工具,给再保险公司的经营者提出了严峻挑战,了解再保险产品和其他融资工具之间的竞争关系,对再保险公司的战略定位和规划极其重要。本文首次应用金融中介理论来分析这种竞争关系。分析结果表明,对于资本相对充足、技术水平高的少数直保公司,再保险产品和其他融资工具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完全替代品,在少数情况下属于不完全替代品。但对大多数普通直保公司而言,再保险产品在很大程度上是直保公司承保风险组合的必需品,毫无疑问,这一类直保公司正是再保险公司的市场目标,而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
简介:银行卡之所以在西方发达国家被广泛地应用,是由于其独特的优越性,在我国,早在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就率先在广东发行了“中银卡”,自那时起,我国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据统计,到2000年底,已有发卡金融机构55家,发卡量超过2.77亿,受理银行卡的银行网点达12.5万个,特约商户10万多户,目前,外资银行已在上海建立了中国区银行卡中心,根据1994年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在我国仅可以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鉴于银行卡业务自身的特点,入世以后很可能成为我国金融业中最先受到外资银行.重点争夺的领域之一,国内商业银行无法获得一个“缓冲期”加以调整,对此,应积极研究对策。
简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围绕着第76条规定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以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理论和实务中进行了广泛地讨论。但是从目前的审判实务以及主流观点来看,现行中国的交强险的赔付原则无论从侵权行为法还是从保险法的角度来看都有其缺陷和问题。现行解释在给理论和实务带来混乱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负担。在借鉴其他国家现行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体系与模式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中国现行的交强险赔付原则作出调整。从而实现“有效救济受害者”与“避免使加害人承担过重负担”两者之间的平衡。
简介:海上救助属于海事的范畴,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遭遇到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自身的力量又无法排除危险时,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来进行援救的一种行为。前来援救的外界力量可以应遇难船舶的请求而来,也可以自愿赶来;可以是专业救助机构派出的船舶,也可以是过往的其他船舶。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为了明确彼此在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救助工作顺利进行,一般在救助开始以前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救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是双务合同。它的订立是以诺言交换诺言,即救助人以承担对遇难船舶采取救助行为的义务来换取被救助人承担在救助行为结束后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