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则要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建立和规范公司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于1993年12月29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它确诊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的重要主体地位,并对公司的建立、运作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公司法》虽然在股东权益保护方面了一些规定,但还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股东权能否得到充保护,事关公司所有者的切身利益。将对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产生重大影响,无疑应是《公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公司股东权益的保护,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此,本文拟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简介: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并不会与“公司”发生法律关系,而只会与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发生法律关系。论著及日常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说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都是股东和公司成员(董、监事)以及其他股东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就是规范股东和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和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关系的组织法。《公司法》中一些关于规范“公司”的条文存在语言表达欠准确性的不足,因为这些条文在语言表达上虽然以“公司”为规范对象,但实际上却是规范公司机关成员(董、监事)或者公司控制股东的。从立法科学性的角度考虑,应当对这些条文进行修正。